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汤环罚决字〔2018〕30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环保局  时间:2018-05-14 17:14:27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分享:

汤阴县华盟德源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3XCTU082

法定代表人:魏大龙

地址:汤阴县瓦岗乡大寒泉村

一、违法行为

2018年4月4日,省攻坚办第四强化督导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2018年5月1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该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即: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伍拾万元(¥500,000.00元)的百分之一即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