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9〕79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安阳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  时间:2019-08-13 11:03:28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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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065291494G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

地址:汤阴县白营镇尧石得村

一、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1日上午10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上料运输过程中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4、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情节和后果,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于 2019年7月2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9〕7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