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1〕45号
发布:苗亚洲  来源:汤阴县环保局  时间:2021-07-27 10:42:01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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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中能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4B96860

法定代表人:林德贵

地址:汤阴县菜园镇南街

一、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6日我局委托河南鑫利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了现场检测。

经河南鑫利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鑫利环检字[2021]282号)显示:你单位1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按照要求气液比应为1.0-1.2,实测值为1.38,不符合《加油加气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4、河南鑫利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于 2021年6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类专项处罚裁量基准表计算,确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65000元。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申辩材料及违法情节,2021年7月19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2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20%的从轻处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以人民币伍万贰仟元(¥52,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