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汤环罚决字〔2018〕62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环保局  时间:2018-07-20 10:41:32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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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金鹏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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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会林

地址:汤阴县铁东路南段107国道东侧

一、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0日,市强化督查组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液化气加热炉未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工频电炉袋式除尘器收集罩过于简单,废气收集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的情节与后果,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于 2018年7月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8〕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18年7月8日你公司提出申辩意见,经过局法制小组会议讨论保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