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汤环罚决字〔2018〕73号
发布:周嫣娜  来源:汤阴环保局  时间:2018-08-17 09:22:35  浏览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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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泰兴工程塑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410523788075170F

法定代表人:刘洪山

地址:汤阴县中华路北段东兰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31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导组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车间注塑机未落实VOCs治理要求,2018年8月1日,接到上级转办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车间注塑机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情节与后果,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于 2018年8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8〕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一周内整改到位;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

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352201040000570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