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全县营业性演出秩序和安全管理,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文旅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2.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的;
4.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凡在全县范围内举办的内地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向汤阴县文广体旅局提出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批准文件,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
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依法注册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和承办。擅自举办演出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性演出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含有上述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五、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违者,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六、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方可经营演出票务,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演出票务代理、预售、销售。
七、演出期间不得增加未经审批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演出团体、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必须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九、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三项规定,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0372-6210973 (汤阴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举报。
特此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