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司法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王晶  来源:汤阴县司法局  时间:2023-06-30 17:56:1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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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司法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实施主体

1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