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许天峰  来源:汤阴县城管局  时间:2022-09-22 11:07:3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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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加快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产业进程,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汤阴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汤办事机构、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及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居民及营运客货车辆。

二、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员):每户每月4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外地驻汤单位,按单位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5元(由单位缴纳)。

3.商场、沿街门店(含废品收购站、10个床位以下的诊所)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

4.餐饮业: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

5.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吧、保龄球厅、台球厅、照相馆、洗浴桑拿、游泳馆、美容美发、洗车、加油站、停车场、沙灰石市场等):每平方米每月1.5元。

6.集贸市场:每平方米每月1元(由管理部门缴纳)。

7.医疗行业:除由单位缴纳每人每月1.5元垃圾处理费外,按住院床位计算,每床每月3元,由医院缴纳。

8.旅店业:除由单位缴纳每人每月1.5元垃圾处理费外,按旅店床位计算,每床每月5元(按70%使用率计收),由单位缴纳。

9.货运车辆:按吨位计算,每吨每月1.5元,由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征收,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10.客运车辆:按核定座位计算,每座位每月0.5元由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征收,收费票据由县税务部门提供。

11.候车室:每平方米每月1元,由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征收,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12.具有餐饮、旅店、娱乐、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单位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收。

三、征收办法

(一)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燃气或供水企业等按户代征,具体委托细则由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未开通燃气的家庭由所在乡镇政府统计登记,由税务部门委托所属乡镇代征。
  (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汤办事机构的垃圾处理费,由单位在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将本年度垃圾处理费向税务机关缴纳。

(三)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饮食业、商服业等依照营业面积征收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面积及应缴费额,凭城市管理部门缴费核定书到税务机关缴纳。

(四)为提高征收效率,确保城镇垃圾处理费及时征收到位,税务部门可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社会服务或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企业代为征收。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国家政策范围内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具体措施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实发工资情况核定并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机构实有在编在职人员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底数,人员底数以上年度12月底数据为准。

(二)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底数摸排和征收基数的核定工作。

(三)县税务部门依据县城市管理部门向缴费义务人下达的缴费核定书进行征收。

(四)缴费义务人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缴费核定书确定的缴费金额,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汤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收费窗口(人民路中段路北)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义务人未按时申报缴纳的,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逾期不缴纳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严禁擅自减免收费。县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基数的核实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定工作程序,落实公示制度,确保收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做到应收尽收。

(六)对侮辱、谩骂收费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汤政文〔201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