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提高收费管理水平,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汤政文〔2022〕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随水费按月代征,每月每户4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汤阴县税务局
二、代征单位
汤阴县中州供水有限公司
三、代征区域
汤阴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含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居民)、暂住人口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居民。
四、代征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委托汤阴县中州供水有限公司代征居民城镇垃圾处理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汤政文〔2022〕49号)执行。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