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城区餐饮烧烤店主:
随着春季气温逐步回暖,炎炎夏日即将来临,“吃烧烤去” “大快朵颐” “撮一顿”将成为广大市民群众尤其是年轻一族的首选美食。但近期城管局油烟工作专班在日常巡查时不断接到市民群众越来越多的关于烧烤店油烟、噪音扰民问题的投诉。为从源头上管控此类问题,还老百姓一个清新、安逸的宜居环境,现就烧烤店守法经营向您提出以下告知和建议:
一、爱护环境,拒绝露天烧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文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入室经营,杜绝占道。请勿擅自店外经营或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规范油烟排放。开展烧烤经营时,必须在固定的室内经营场所设立专用烟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并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四、开设新店,合理规划选址。请您在开设新店时,务必谨慎规划店铺选址,尽量同居民住宅楼保持合理距离。如在新建商住综合楼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开设新店的,需有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油烟,切勿将油烟直接排放(或排入下水道)。依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的要求,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店铺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凡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文明宜居;自觉配合,感谢有你。请城区广大餐饮烧烤店主严格遵守上述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秩序。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构建“幸福家园 美好汤阴”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汤阴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