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发布:赵真  来源:汤阴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时间:2022-03-17 10:59:4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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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汤阴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波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汤阴县人民路中段

受委托机关:汤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智 职务:大队长 

单位地址:汤阴县人民路中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汤阴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与汤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研究,现由汤阴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委托汤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施:(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委托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委托期间,汤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必须以汤阴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汤阴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汤阴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汤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委托机关:汤阴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受委托单位:汤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