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为服务营商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检测市场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1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检测项目综合资质或专项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开展相关检测活动,其中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先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备案。
在我县开展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我局登记、并查验后,方可在我县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专项应在安阳市辖区范围内选择相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非本市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专项报告无效。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应履行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专项资质检测的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各类供应商等代为支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把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关,不断提高行业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县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