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2023〕1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阴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黄少华  来源:汤阴县水利局  时间:2023-03-21 16:24:4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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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年3月21日 成文日期 2023年2月27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汤政〔2023〕1号
文件状态 有 效

《汤阴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汤阴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27日

汤阴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我县水资源严重短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水需求不断增长,地下水过度开发利用造成区域性超采,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四水四定”(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遏制地下水超采,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安阳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四水四定”,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把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的实际行动,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和“四水同治”等重大战略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从根本上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水安全保障。

(二)治理范围。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范围为我县境内南水北调总干渠以东全部乡镇。

(三)治理目标。

到2025年,力争压减地下水超采量2509万立方米,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地下水超采量全部压减,全县地下水水位降幅总体趋缓。到2035年,压减地下水超采量5803万立方米,除分散居住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部分特殊行业用水外,其他地下水超采量全部压减,全县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水位止跌回升。

二、治理任务

(一)持续优化水资源配置。

1.高效利用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开展河湖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地表水,实现水系连通。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收集利用城市雨水。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用足用好南水北调水。加快南水北调供水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南水北调供水区城乡供水一体化,扩大南水北调供水范围。规划建设一批南水北调调蓄工程,提高南水北调供水保障率。(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

3.协调解决引淇入琵水源利用问题。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督促落实省政府引水协议和淇河水量分配方案,解决琵琶寺水库引水问题,缓解水库周边和下游农业灌溉和生态用水。(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4.推进地下水水源置换。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四化”(规模化、市场化、水源地表化、城乡一体化),将农村集中供水水源由地下水置换为南水北调水。加快建设农田水利工程,推进将农业灌溉水源由地下水置换为地表水。逐步实现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水源置换。要根据南水北调供水水厂建设进度,适时将城镇公共供水水源由地下水置换为南水北调水。(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5.开展河湖生态补水。加强河道综合治理和水系连通建设,探索开展主要河流、水库生态水量调度工作,增加河道地下水回补量。充分利用南水北调水,适时开展供水区主要河湖生态补水,修复水生态,补充地下水。(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强化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6.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加强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灌溉工程精细化管理。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广喷灌、微灌、管道低压输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推进高效节水灌溉规模化、集约化。优化调整种植结构,推行适水种植、量水生产,压减农业灌溉地下水开采量。实施规模养殖场节水改造和建设,发展节水渔业。(责任单位:所属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7.加快工业节水减排。推广节水工艺和技术,推进工业节水改造。加强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实现节水增效。探索升级改造工业园区,鼓励企业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循环利用。(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

8.加强城镇节水降损。加快改造地下水超采区城市供水管网,减少供水漏损,到2025年,漏损率低于9%。推进公共领域节水,完善中水收集的再利用管网,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5年,地下水超采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超过25%。推动城镇居民家庭节水,推广普及节水型用水器具。(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

9.创新完善节水机制。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和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农业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引导实行合同节水管理。在用水企业、灌区、公共机构和节水型城市等领域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树立节水先进标杆。(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严格地下水管控。

10.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加强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实行产业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高耗水项目。根据水资源布局和承载能力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11.严格管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取水许可由省水利厅审批。除应急取(排)水和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地下水限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加快封填城镇自备井和农业灌溉井。按照“应关尽关、关管并重”的原则,对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取水户的自备井限期封填;对成井条件好、出水稳定、水质达标的自备井予以封存,作为应急备用水源。(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加快建设地下水监测计量体系。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加快安装地下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地下水年取水许可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取水户要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省水资源监控平台。管径达到20厘米以上、具备安装条件的农业灌溉井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暂不具备安装条件或管径在20厘米以下的农业灌溉井要采用以电折水等方法计量用水量。2023年全县基本建成较为系统、完善的地下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深化水资源税价改革。统筹推进水资源税改革,优化用水结构。按照政策规定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征收水资源税。推进水价形成机制改革,逐步使取用地下水的成本明显高于使用外调水和地表水。推进落实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

15.切实落实地下水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地下水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水行为。对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县级统筹落实、部门和乡镇协同的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圆满完成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和配合实施,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推进农村集中供水水源置换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镇公共供水地下水水源置换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农业灌溉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支持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四)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公众惜水护水意识,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责任感。要公布举报电话,注重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支持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附件:全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目标

                              单位:万立方米

区域

地下水超采量压减指标

2025年

2035年

浅层

地下水

深层

地下水

合计

浅层

地下水

深层

地下水

合计

汤阴县

2509


2509

5803


5803

合计

2509


2509

5803


5803

备注:以2020年为基准年,浅层地下水包含岩溶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