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发布:公文科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8-23 15:54:4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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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8月23日 成文日期 2017年8月11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汤政〔2017〕12号
文件状态 失效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汤政〔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进一步提高适龄青年的入伍积极性,激励现役军人更好地献身国防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安发〔2011〕17号)、中共汤阴县十二届县委第105次常委会议和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二、按照县委第105次常委会和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定,今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在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16年起,统计部门将“农民人均纯收入”改称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础上,增发与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差额的10%。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三、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下列数额发放其奖励金: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和500元。同年内多次立功受奖者,按最高奖励等级发放奖励金,不累加。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除享受正常的义务兵优待金和优待安置政策外,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一次性再给予5000元的奖励金,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一次性再给予3000元的奖励金,与入伍通知书同时发放。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做好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安政〔2003〕9号)文件精神,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优抚对象,以县为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优待金,保障其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优待金;病故军人遗属、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计发优待金;在乡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计发优待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计发优待金。


附件:汤政〔2017〕12号(关于做好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