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19年2月1日 | 成文日期 | |
发文机关 | 汤阴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汤政文〔2019〕3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汤阴县城区古民居保护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在城镇化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就古民居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县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至产业集聚区东边界,南至晋豫鲁铁路大通道,西至铁东路,北至县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为已纳入《汤阴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所有权为居民所有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或古建筑。
第四条 本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奖补资金,在政府收购或征收古民居时,相关部门确认房屋保护基本完好后,随收购或征收资金一并发放。
第五条 根据所处位置,县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古民居分三个区域。
老城核心区:东至星阁路,南至精忠路,西至向阳路,北至人民路,面积1.1平方公里;
老城核心区外城中村:东至光明路,南至永通路,西至铁东路,北至汤河,包括东关、北关、西关、南关东、南关西、张庄、武家庄、石家庄、南园9个村。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区域:规划区内除老城核心区和9个城中村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以老城核心区为中心由内向外,根据维护难度和成本的差异,分三个档次进行奖补:
老城核心区为一档:按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750元计算;
老城核心区外城中村为二档:按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500元计算;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档:按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300元计算;
第七条 古民居所有人就收购或征收与政府达成协议后,需就本奖金向县文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文物部门负责对古民居进行认定,依据收购或征购确定的面积对奖金金额进行计算,并负责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奖补资金。
第八条 由县政府挂牌认定的历史建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