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公文科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4-19 11:28:5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分享:
发布时间 2017年4月19日 成文日期 2017年4月15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汤政〔2017〕8号
文件状态 失效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汤政〔2017〕8号)文件解读




汤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

通知

汤政〔2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5日

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县域经济的支撑作用,增加信贷有效投放,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汤阴县设立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汤阴县有贷款业务的域外银行。

(二)金融管理部门:汤阴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汤阴县支行,安阳银监分局驻汤阴办事处。

(三)融资担保机构:汤阴县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汤阴县信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二、 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存贷比、信贷投放量、纳税情况。此考核内容主要针对县域内商业银行,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存贷比

1.年平均存贷比(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各个季度末余额存贷比平均数为考核依据,基础分为5分,较上年末平均存贷比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2.新增存贷比(1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新增存贷比为考核依据,基础分为5分,较上年末新增存贷比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3.存贷比增减量(1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贷比为考核依据,基础分5分,较上年度存贷比每增加或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4.存贷比加分。存贷比在本县金融机构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 信贷投放量

1.贷款累放金额(20分)。以各商业银行本年度贷款累计投放任务为考核依据,基础分为10分,每增加或减少2000万元加减1分,最高20分,最低0分。

2.新增贷款金额(40分)。以各商业银行本年度新增贷款任务为考核依据,基础分为20分,每增加或减少2000万元加减1分,最高40分,最低0分。

3.新增工业贷款占比(20分)。以各商业银行本年度新增工业贷款为考核依据,基础分为10分,每高于或低于全县平均占比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20分,没有新增工业贷款业务的不得分。

4.表外业务(10分):以本年度金融机构为县域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金额为依据,每达到2000万元得1分,最高10分。

(三)纳税总额

1.根据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各商业银行本年度实际纳税情况(指计入县级收入的税收,下同),按纳税金额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4.5分,第三名得4分,依此类推。

2.根据各商业银行本年度纳税增幅情况,按纳税增幅从大到小排序,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4.5分,第三名得4分,依此类推,纳税金额较上年度减少的不得分。

3.各商业银行当年纳税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得10分。

(四)加减分项

1.突出贡献:各商业银行响应国家号召,开办保障性住房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扶贫贷款、三农贷款等业务突出的每项得2分,最高5分。

2.金融创新:在本年度实施、有实质性创新并有较好实施效果的金融产品或融资方案的商业银行可酌情加分,最高5分。

3.不良贷款核销:在本年度商业银行每核销不良贷款500万元加1分,最高10分。

4.各商业银行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县金融办并说明原因,擅自抽贷、停贷、延贷的,酌情扣分,最高10分;其行为导致企业资金链、贷款担保链断裂,引发连锁反应发生严重事件的,取消奖励资格。

5.全年落实县委、县政府临时性中心工作情况,酌情加减分,最高20分。

三、奖励办法

(一)对域内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办法

1.对综合排名前三名的商业银行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完成新增贷款目标且综合排名在第四名及以后的分别奖励1万元。

2.对完成信贷目标的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及表外业务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

3.财政性存款的奖惩。根据各商业银行期末贷款余额和贷款增量进行排名,以此调整县财政性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分配,每半年调整一次,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4.本年度在我县新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参与考核,按域外商业银行考核奖励办法奖励。

(二)对政策性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办法

完成安阳各县(市)平均新增贷款金额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

(三)对金融管理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金融管理部门完成全县整体目标且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奖金按金融机构考核奖金平均数的2倍进行奖励,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具体工作贡献确定3家管理部门的奖金分配。经过自身努力每成功引进一家金融机构的,各奖励1万元。

(四)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奖励办法

本年度新增担保额度达到注册资本金的,奖励1万元,额度每增加1倍,多奖励1万元。

(五)对域外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办法 

本年度投入汤阴县的贷款金额较上年度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

四、奖金来源

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奖金由县财政专项列支,具体金额由考核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审核确定。

五、考核奖励程序

(一)资料报送和审核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一票否决”、金融稳定、案件防控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审核后,确定受奖资格单位。受奖资格单位按照考核领导小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由考核领导小组依据金融统计法规进行审核。

(二)考核结果反馈

考核领导小组及时将考核的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进行确认。

(三)考核结果审定

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后,按照当年安排的奖金总额(不含特殊奖励),计算出各考核对象的奖金数额。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奖金分配方案后,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局拨付。

六、组织领导

汤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委、人行、银监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全县的金融目标考核工作,对排序最后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金融机构,县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以县政府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汤阴县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