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1年7月9日 | 成文日期 | 2021年6月30日 |
发文机关 |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汤政办〔2021〕1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解读
汤政办〔20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规范行政复议咨询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汤阴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30日
汤阴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汤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为汤阴县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法制工作的副职担任,但不兼任委员。委员由高校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律师等担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室,主要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室与委员会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征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以及承办委员会委员聘任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聘期为5年,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委员报酬由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委员签订合同约定。
第五条 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由委员以个人名义提供,不受行政复议机构干预。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可以征询委员的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征询委员、成员的案件。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以及在案件集体讨论、报批各环节的负责人,认为该案件属于本条第一款案件范围的,可以启动案件征询程序。
第七条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需要征询意见的,由承办人提出拟征询委员的人数、专业领域、时间和征询的方式等具体要求,经行政复议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委员,并提供《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初审报告》。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初审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提请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任何倾向性意见。
承办人应当对提供给委员的案件材料作适当处理,不公开案件当事人信息。有关征询的问题需要保密的,应当事先提出要求,向委员说明。
第八条 根据行政复议应诉室的要求,拟定征询的委员、成员名单及征询方式,报请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承办人联系委员并发送有关材料,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的方式取得。
召开论证会的,一般由3至5名委员参加。
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前,可以列席听证会、参加行政复议应诉室集体讨论会。
第十条 多数委员认为事实不清,有必要对所征询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听证或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查清事实后继续论证。
承办人应当根据委员建议查清有关事实。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结报告中就有关征询委员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不采纳意见的理由。
行政复议应诉室应当尊重咨询意见,并反馈咨询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案件办理或者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