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办〔2021〕12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王怡  来源:行政复议应诉室  时间:2021-07-09 16:50:19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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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年7月9日 成文日期 2021年6月30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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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解读

汤政办〔202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规范行政复议咨询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汤阴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30日

汤阴县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汤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为汤阴县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法制工作的副职担任,但不兼任委员。委员由高校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律师等担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室,主要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室与委员会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征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以及承办委员会委员聘任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聘期为5年,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委员报酬由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委员签订合同约定。

第五条  委员提供的咨询意见,由委员以个人名义提供,不受行政复议机构干预。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可以征询委员的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征询委员、成员的案件。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以及在案件集体讨论、报批各环节的负责人,认为该案件属于本条第一款案件范围的,可以启动案件征询程序。

第七条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需要征询意见的,由承办人提出拟征询委员的人数、专业领域、时间和征询的方式等具体要求,经行政复议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委员,并提供《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初审报告》。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初审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提请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任何倾向性意见。

承办人应当对提供给委员的案件材料作适当处理,不公开案件当事人信息。有关征询的问题需要保密的,应当事先提出要求,向委员说明。

第八条  根据行政复议应诉室的要求,拟定征询的委员、成员名单及征询方式,报请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承办人联系委员并发送有关材料,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的方式取得。

召开论证会的,一般由3至5名委员参加。

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前,可以列席听证会、参加行政复议应诉室集体讨论会。

第十条  多数委员认为事实不清,有必要对所征询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听证或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查清事实后继续论证。

承办人应当根据委员建议查清有关事实。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结报告中就有关征询委员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不采纳意见的理由。

行政复议应诉室应当尊重咨询意见,并反馈咨询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案件办理或者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