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3年6月1日 | 成文日期 | 2023年5月22日 |
发文机关 |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汤政办〔2023〕10号 |
文件状态 | 失 效 |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加强“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汤政办〔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加强“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22日
汤阴县加强“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厂中厂、园中园”企业的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堵塞安全监管盲区漏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进一步落实“厂中厂、园中园”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具备房屋(土地)产权、并将厂房(土地)出租给第三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方),以及厂区(园区)内场地经租赁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承租方)。
本方案所称出租厂房(园区),是指出租方租赁给承租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包括标准厂房(园区)、全部或部分厂房(园区)、其他建筑物等。
三、属地划分
按照属地原则管理。所有经租赁厂区(园区)内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承租方)一并纳入具备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出租方)的归属地管理。
四、租赁要求
(一)出租方出租厂房(园区)要求
1.出租方不得将厂房(园区)出租或出借给承租方用于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2.在出租厂房(园区)前,出租方应了解承租方租赁厂房(园区)用途、生产设备工艺产品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规定。
3.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厂房(园区)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提醒承租方依法完善安全生产相关资料。
4.在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前,出租方应提醒、督促承租方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办理的应拒绝承租方入驻,并及时向属地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对承租方在租赁厂房内从事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方应及时制止并向属地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明确主体责任“五个必须”
厂房(园区)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五个必须”。
1.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承租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多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出租方根据出租规模,确定一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和协调整个厂区(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承租方根据行业和企业人数,必须确定一人以上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应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3.必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出租方和承租方要建立隐患排查联合检查制度。承租方对承租区域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出租方对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交叉区域等全部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确保公共安全设施投入到位。
4.必须强化应急演练。出租方要召集承租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全员应急演练,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厂区(园区)整体应急救援能力。承租方要及时组织新进员工的应急演练培训。
5.必须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报备程序和管理要求
1.各乡(镇)应逐一摸排辖区内现有出租的“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底数,建立《汤阴县租赁厂房(园区)底数台账》(见附件1),台账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县安委办备案。
2.出租方与承租方在达成租赁意向后,一律向所属乡(镇)提交《汤阴县租赁厂房(园区)备案表》(见附件2)。
3.出租方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常性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对每次检查进行记录、建立台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应要求承租方立即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拒不整改的,上报所属乡(镇)由属地会同执法部门予以严厉查处。
4.承租方应当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租方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属地乡(镇)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并告知出租方。
6.现有出租的厂房(园区),应在本意见施行后,主动到所属乡(镇)补办备案手续,超过1个月未补办的视为隐瞒不报。对隐瞒不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五、监管责任
(一)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厂中厂、园中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大宣传,定期组织检查,发现出租厂房(园区)未报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擅自开工生产的,会同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坚决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厂中厂、园中园”企业。
(二)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对本行业领域内的“厂中厂、园中园”企业进行逐一排查,严厉打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者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厂区(园区)企业,必要时应实行停产停业整治,并依法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
附件:1.汤阴县租赁厂房(园区)底数台账
2.汤阴县租赁厂房(园区)备案表
附件1
汤阴县租赁厂房(园区)底数台账
序号 |
乡(镇) |
详细地址 |
出租方 |
承租方 |
备注 |
1 |
(承租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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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租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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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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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租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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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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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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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2
汤阴县租赁厂房(园区)备案表
出租方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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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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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园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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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情况 |
总面积 ( )m2 |
拟出租( )m2 |
出租期限至 年 月 日 |
厂房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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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分割改造 |
防火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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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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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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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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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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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粉尘、 有限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