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办〔2022〕18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王玉平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22-10-12 14:49:3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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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2日 成文日期 2022年9月19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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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汤政办〔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9月19日

汤阴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健全我县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安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2022〕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政府办主任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文广体旅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为成员单位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竞赛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五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汤阴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归入省、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属县级竞赛。

县级竞赛分为汤阴县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县技能大赛)、县级行业竞赛和县级专项竞赛三类。

第六条 全县技能大赛是指由县政府主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的县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汤阴县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全县技能大赛与安阳市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市赛)相衔接,每2年举办一届,于当届市赛后、下届市赛前举办。赛项可结合我县实际设置。

县级行业竞赛是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竞赛,冠名“汤阴县××年(或第×届)××(行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大赛”。  

县级专项竞赛是指市级专项竞赛汤阴县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市级专项竞赛相衔接。

第七条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鼓励企业、院校等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武活动。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八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备案、公布等程序。

第九条 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竞赛应当具备符合竞赛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可靠的经费保障、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条件。联合主办或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协办)的,应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竞赛备案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规模及举办时间等事项。

提交竞赛筹备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汤阴县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见附件);

2.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赞助单位、竞赛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方式、奖励政策、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举报投诉电话、应急预案等;

3.技术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技术规则、技术保障计划、案例措施及其他材料。

主办单位拟邀请境外或县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的,应于备案时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第十一条  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竞赛活动进行汇总备案,拟订年度竞赛计划,经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竞赛活动。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调整竞赛方案等内容,主办单位应在竞赛启动前15个工作日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说明,经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并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竞赛结果不予认可:

1.技术实施方案、竞赛试题和裁判人员未经审定的;

2.未经同意,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等备案内容的;

3.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营私舞弊、试题泄密、成绩失实及造成重大事故的;

4.造成环境污染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5.有违法、违纪及其他不宜认定事项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技术工作处和监督仲裁处。

第十五条  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技术工作处和监督仲裁处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竞赛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技术工作处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技术工作处应设立专家组和裁判组,各设一名组长。专家组专门负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题工作;裁判组负责组织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评等工作。

监督仲裁处负责及时解决大赛组织过程中产生的异议和申诉,有效地监督大赛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  竞赛活动一般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结等环节。

第十七条  赛前准备一般包括选手报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试题命制等工作。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中原技能大师”“河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的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竞赛。

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相应职业(工种)四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制,以实际操作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试题分为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的,实际操作部分分值应占70%以上。

第十八条 集中比赛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闭幕式等活动。

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幕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布成绩、颁奖等事项。

鼓励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演、技能论坛等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县“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专项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

以上资金用于竞赛运转、赛项补贴、奖金、宣传报道、场地和设施设备购置租用等开支,以及参加上级竞赛的服装、交通、食宿、宣传、集训等赛事保障事项开支。

第二十二条  纳入县级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项目,按照全县技能大赛每个赛项3万元,县级行业竞赛和县级专项竞赛每个赛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竞赛补贴,不足部分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未纳入县级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项目,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经费管理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审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策激励

第二十四条 竞赛合理设置选手个人奖项,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安阳市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申报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由相关部门核准审批后颁发相应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市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予以奖励。世界技能大赛(含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世赛”)获奖者,全国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我县推荐的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本人及教练可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

第三十条 对我县推荐产生的,获得世赛、国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和专家教练团队,参照市定标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对获取全县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和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资金奖励。

对获得县级行业竞赛、县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资金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组织参加竞赛和承办竞赛赛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颁发“优秀组织单位”奖牌;对在竞赛中做出突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可颁发“特殊贡献奖”奖牌;对竞赛中工作突出的个人,可颁发“优秀工作者”证书;对选手取得第一名的指导教练,可颁发“优秀指导教练”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教育局、文广体旅局、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部门和各行业(系统)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奖励政策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汤阴县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汤阴县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