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办〔2022〕14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杨博  来源:文广体旅局  时间:2022-07-29 20:12:1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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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年7月29日 成文日期 2022年7月7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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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汤政办〔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7日

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加强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维护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严肃性,更好地树立“智慧周易之源·精忠报国之乡”的品牌形象,结合汤阴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VIS)是由代表汤阴城市形象视觉的规范标志(包括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广泛适用于汤阴县以及各乡(镇)、各局委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会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包括:对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体系的界定;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是城市独特文化和精神的直观展示,是城市形象视觉的形象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爱护和尊重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维护汤阴县城市形象,并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使用形象视觉识别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汤阴县行政区。

第二章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体系

第六条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城市标志、标准颜色、宣传语、辅助图形、二维码、标准字体及其组合等;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公关礼品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七条形象视觉识别基础系统

1. 城市形象视觉标志

标志的中文字体“湯阴”,选自《熹平石经》,《熹平石经》的书法是汉隶成熟期方整平正的典型,集两汉书法之大成,为官方隶书之标准,是最早的《周易》《诗经》官定儒家经本。汉隶是汉代书法体的代表,它风格稳健端庄、浑厚大气,与其他易识别的书法体相比,更具有历史厚重感。其中“湯”字的“氵”部中最上方一点,用殷商牛肩胛骨刻辞图形替换,更符合汤阴千年古县的文化气韵。“湯阴”二字中的“日”与“月”用不同颜色表现,突出“湯阴”二字中暗含的日月乾坤。

汤阴文化丰富多彩,在标志整体形象上有很多汤阴独有的文化元素表达。标志中的随形印章是“龟背”形状,汤阴古县城便是依据龟背形状及纹路建造的“龟背城”。印章形状中的“羑”字为殷商甲骨文,代表羑里城,文王拘羑里,在汤阴。“羑”字作为名词仅指地名“羑里”,作为动词“进善也”解释为引导事物越来越好。

“汤阴”英文字体,是根据后母戊大方鼎上的“饕餮纹”,经过专门设计组合形成的符合汤阴文化气质的字体。“中国·河南”中间的“点”是“九头仙艾”图形化的表达。汤阴扁鹊庙碑文记载:“汤阴之艾,出于扁鹊之茔者,谓之仙艾功倍于他艾”。

2. 色彩规划

汤阴城市形象视觉的标准色以满江红、邶城金为主色系,山青、水绿、鹭白、月银、土黄为辅助色,突出黄河流域特有的中原文化和汤阴当地独特的人文色彩。在汤阴城市形象视觉文化色彩体系中,传承古老的文化脉络和创造全新的文化空间,讲述中国文化的汤阴故事,擦亮汤阴城市新名片。

3. 辅助图形

汤阴城市形象视觉以“河山祥云纹”为辅助图形。图形中汇集了三圣文化,将三圣抽象化,隐喻为屹立不倒的山峰,配以八卦符号巧妙的融入河水纹,代表岳飞的“还我河山”情怀,并将岳飞手书“河山”二字烙印其中,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精忠报国;拓印羑里城御碑“祥云纹”衬于下方,寓意吉祥如意,形成一个完整的图案纹样,最终以汤阴著名的剪纸艺术作为表现形式。

第八条形象视觉识别应用系统

对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关用品、旗帜应用、会务活动、公共交通及运输载具、服装服饰、城市标识、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宣传推广、多媒体应用、特产包装等系统的使用规范,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十类:

1. 办公用品系统

包括:名片、信封、信笺、传真纸、便利贴、文件袋、文件夹、笔记本等。

2. 事务用品系统

包括:停车证、通行证、工作证、文件封套、合同及协议书、纸杯、胸章等。

3. 公关用品系统

包括:邀请函、请柬、贺卡、手提袋等。

4. 旗帜系统

包括:城市形象旗、桌旗、活动手持小旗及挂旗、道旗等。

5. 会务活动系统

包括:会务资料、背景板、会议证件、桌签、条幅、易拉宝、地贴、PPT、视频短片等。

6. 交通运输系统

包括:货车、客车、公交车、出租车、观光车、环卫清洁车等。

7. 服装服饰系统

包括: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公共服务机构服务人员、节庆活动工作人员、节庆活动礼仪人员等。

8. 空间指示系统

包括:城市公共环境的一、二、三级标识及公共服务设施等。

9. 宣传推广系统

包括:宣传画册、旅游地图、报纸、杂志、户外广告、宣传版面、围挡、光盘等。

10. 品牌包装系统

包括:汤阴特色产品认证标签、包装箱设计风格规范、包装纸、胶带等。

第九条形象视觉识别应用系统遵循统一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先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会务用品、公关用品、形象宣传品及公交车等部分城市设施与部分城市空间环境指示系统、节日、论坛等重大活动等领域重点推广,然后在城市窗口、城市空间、城市雕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个性区块、城市细节、行业企业等领域逐步推广使用。   

第三章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条成立“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汤阴县城市形象视觉战略实施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汤阴县城市形象视觉战略实施、推广工作,负责指导汤阴县城市形象视觉战略的规划、实施、审核和验收工作,保障汤阴县城市形象视觉战略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设立“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主管县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局长兼任。在“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汤阴县城市形象视觉战略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受“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委托,作为汤阴县城市形象视觉战略工作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组织实施汤阴县城市品牌战略,协调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负责汤阴县城市形象视觉战略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二条全县各乡(镇)、各局委指定一名以上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形象视觉识别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三条委托系统策划设计单位作为汤阴县城市品牌战略专业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章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

第十四条在“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包括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非商业目的使用和商业目的使用。

第十六条各乡(镇)、各局委每季度将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报“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使用推广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使用推广工作,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七条“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全县城市品牌研究推广和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使用推广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对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使用推广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各乡(镇)、各局委非商业目的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其中,一次性或在同一活动中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可以不经申请、核准手续,但须向“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根据《手册》要求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确保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的规范性、品位性;在全县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须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形象设计顾问评审,“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各乡(镇)、各局委在制作《手册》中有明确范例的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制作;在制作《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物品时,需报“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并报“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使用不当者,“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各乡(镇)、各局委在已有国家标准和汤阴县以上部门标准、部门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或标志的领域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时,必须既遵循以上标准,又符合《手册》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各局委在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时,在色彩的选择上,必须符合《手册》的要求,并尽可能与城市主色调、城市色彩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目的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

1. 将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 将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用于服务业中;

3. 将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 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商品;

5. 制造或销售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

6. 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所称以商业目的使用包含以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以商业目的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必须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形象设计顾问评审,“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对使用不当且经提醒仍不纠正者,“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各局委应该在公共领域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行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请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但须遵循《手册》的规范、导向;禁止将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使用在质量、品位、档次不高的场合、领域、活动、产品、包装中。

第二十五条城市标志与各单位标志、活动标志同时展示时,应将城市标志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时,城市标志在前;平列展示时,城市标志在左。

第二十六条不得以污损、褪色或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

第二十七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各乡(镇)、各局委已有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或标志者,需向“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系统或标志图案、设计理念、设计时间、标志寓意等。“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咨询形象设计顾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继续使用、修改后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批复;拟设计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或标志的各直属单位,设计前应向“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在形象设计顾问的指导下完成设计。其系统或标志应与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理念、风格相统一。

第二十八条任何使用人不得将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转让使用。   

第五章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标志的注册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标志的注册、名称登记防御保护。在企业登记方面,对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商标文字实行名称库字号使用保护锁定,防止无关企业登记注册含有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相关字样的企业名称。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用语监管。加强在广告监管中对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相关文字使用的监测,查处广告中对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等系列商标的混淆使用行为,避免对城市形象视觉的丑化和滥用。

第三十条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对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相关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计算机等作品的版权进行登记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相关名称在市政道路、桥梁、居住区、商用楼盘、大型建筑等名称使用进行保护。

第三十二条鼓励优秀企业、产品、服务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使用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

第三十三条凡涉及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在商标、版权、互联网、域名、企业名称、广告、道路、桥梁、居住区、商用楼盘、大型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使用,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由“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使用,以确保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得到合法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侵犯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是汤阴县城市的无形资产,其相关的设计文件、设计模版和印有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物品及电子文件应建档,并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六条“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并督促检查各乡(镇)、各局委的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各局委负责本部门制作的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物品的建档和管理工作,并报“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手册》(活页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将其随意转借、散发或外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汤阴县文化价值系统及城市品牌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汤政办〔2019〕16号)同时废止。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