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1年4月27日 | 成文日期 | 2021年4月20日 |
发文机关 |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汤政办〔2021〕7号 |
文件状态 | 失效 |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汤政办〔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0日
汤阴县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县大气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规范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改造行为,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及《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移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配套设施包括从小区规划红线至热力站的一次管网、热力站、二次管网、建筑物内公共供热设施,到用户锁闭阀为止。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改造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到位区域,新建建筑应规划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并与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相匹配。
第八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规划审批时,须提供集中供热配套设施设计图纸,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应与整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九条 现有未采用热电联产取暖设施的既有建筑,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按县城集中供热计划组织协调改造实施工作,改造资金由业主承担。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新建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委托供热经营单位参与制定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相关指导标准、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
(一)拟参与既有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改造的设计、施工、监理、金属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到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经营单位备案。
(二)参与既有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改造的施工单位,负责拟入网小区的宣传、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协商及改造费收取等工作。
(三)热用户达到50%及以上,施工单位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交纳质保金,开展改造施工后续工作。
(四)供热配套设施改造费用统一交至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由双方约定,依据建设质量和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
(五)既有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改造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章验收移交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的热用户占比达到30%及以上,建设单位在供热期三个月前提交入网申请,供热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后准予接入市政热力管网。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在热用户占比达到50%及以上,施工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在供热期三个月前提交入网申请,供热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后准予接入市政热力管网。
第十四条 集中供热配套设施保修期,自正式接入市政热力管网之日起计算两个完整的供暖季;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改造施工单位履行维护、保修义务,供热经营单位负责运行管理;保修期满后,经验收后移交供热经营单位,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维护、运行管理。
供热经营单位负责供暖期所有热用户取暖费的收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新建和既有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改造的监督、协调、推进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