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发布:秦贝蕾  来源:医保局  时间:2019-05-27 10:00:49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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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年5月27日 成文日期 2019年5月19日
发文机关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汤政办〔2019〕8号
文件状态 失效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加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的解读

汤政办〔2019〕8号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增加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

慢性病病种的通知

根据《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通知》(安人社医疗〔2018〕26号)、《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待遇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及《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汤政办〔2017〕4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增加我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病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二、病种范围

在目前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43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基础上,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增加心脏病、高血压Ⅱ期、脑血管疾病、肝炎(主要指慢性病毒性乙肝)、重型哮喘、风湿性关节炎、抑郁症、视神经脊髓炎、短肠综合征等9种门诊慢性病病种。

三、保障内容

(一)对新增9种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病种,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5%。

(二)保障对象按自然年度享受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一致。

四、申报地点

一般情况,原则在乡(镇)卫生院就近申报、就近就医,特殊情况到县级及以上医院申报。

五、提交资料

(一)携带与申报病种相关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检查结果或报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报政府医疗保障专项救助基金门诊慢性病病种,无住院病史资料的,可提供县、乡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病历、治疗记录或县级及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疗机构专家开具的诊断证明。

六、鉴定程序

申报资料齐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将鉴定审批手续送达县医保中心慢性病科,实行按月申报,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审批,鉴定通过的,次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七、就医管理

参照《安阳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

八、费用结算

(一)政府医疗保障专项救助基金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和服务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结算实行按项目结算与限额管理相结合。

(二)鉴定通过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85%。(限额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垫付资金每月末向县医保中心申请拨付时须提交发票、处方、清单、结算单及汇总表。

九、工作要求

(一)县财政局、扶贫办、医疗保障局、人社局、卫健委、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工作,确保政府医疗保障专项救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和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乡(镇)、村委会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工作,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三)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乡(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鉴定的组织、宣传、信息汇总和公示工作。

(四)各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按照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五)对新发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要开通绿色通道,由县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信息、进行登记,及时做好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

十、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届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再作调整。

附件:1.汤阴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新增门诊慢性病病

种、鉴定标准和费用支付范围

2.汤阴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新增门诊慢性病限

额病种和限额标准

2019年5月19日

附件1

汤阴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和费用支付范围

一、心脏病

鉴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心电图证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异常Q波;(2)S-T段水平性或下斜行压低大于0.1MV;(3)T波倒置;(4)严重心率失常。

2.一度以上心衰。

3.经X线胸片证实,肺淤血,心影扩大,右房或右室增大。

费用支付范围支持该疾病及并发症治疗的相关药物。

二、高血压Ⅱ期:(基础血压160—179/100—109mmHg)

鉴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左室肥厚(有X光胸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资料证实) 。

2.眼底: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窄。

3.肾:微量蛋白尿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1.2-2.0mg/dl) 。

4.脑:有脑梗塞病史或经脑出血影像资料证实。

费用支付范围:降低血压和治疗并发症的药物。

三、脑血管疾病

鉴定标准有梗塞或出血病史资料、诊断证明、有CT或MRI确诊的检查报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生活不能自理。

2.肌力≤四级。

3.肌张力增高、肢体自主活动困难。

4.痴呆:(认知能力丧失、大小便失禁)。

5.有语言障碍。

费用支付范围支持该疾病治疗的相关药物。

四、肝炎(主要指慢性病毒性乙肝)

鉴定标准有明确乙型肝炎阳性检查资料,肝脏病毒的载量阳性检查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超声检查有炎症损害。

2.转氨酶升高。

费用支付范围抗病毒、保肝药物。

五、重型哮喘

鉴定标准反复频繁发作三年以上,每年有发作期住院病历;需长期口服缓/控释茶碱,每日需要吸入激素或气道扩张药物。

费用支付范围  缓/控释茶碱、吸入激素。

六、风湿性关节炎

鉴定标准有明显临床表现且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资料。

费用支付范围非甾体类抗炎药、活血化瘀、止痛、抗风湿药、肾上腺皮质激素。

七、抑郁症

鉴定标准诊断证明确诊为抑郁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心境低落为主,同时伴有下列4项以上:

(1)持续的情绪低落,无愉快感;

(2)疲倦乏力或缺乏精力;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冲动;

(4)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工作能力下降;

(5)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有内疚感或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明显体重下降。

2.有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等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3.病情反复发作3次或病程在3年以上,每次发作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且持续至少2周;至少有一次专科医院住院系统治疗,或专科门诊系统治疗一年以上。

费用支付范围相关药物治疗。

八、视神经脊髓炎

鉴定标准符合相关疾病诊断标准。

费用支付范围支持治疗的相关药物。

九、短肠综合征

鉴定标准符合相关疾病诊断标准。

费用支付范围肠内营养药物。

附件2

汤阴县农村贫困人口新增门诊慢性病限额病种和限额标准

序号

门诊慢性病病种

报销比例(%)

医疗总费用限额标准 元/月

备注

1

心脏病

85%

200


2

高血压Ⅱ期

85%

100


3

脑血管疾病

85%

200


4

肝炎(主要指慢性病毒性乙肝)

85%

200


5

重型哮喘

85%

200


6

风湿性关节炎 

85%

200


7

抑郁症

85%

200


8

视神经脊髓炎

85%

200


9

短肠综合征

85%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