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何勇锋  来源:汤阴县住建局  时间:2021-02-03 14:32:02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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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凡在本县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本县辖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经县规划部门核算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收取。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非工业类项目每平方米征收80元,工业类项目每平方米征收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其中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原面积翻建房不征收,超出原面积部分减半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四)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六条 热力配套费参照安阳市城市配套费相关规定每平方米征收30元,由热力企业与用户签订协议后自行收取;工业企业不再收取热力配套费,相关费用由热力企业与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按实际使用计量收取。

第七条 免收、减收项目主要包括:

1.县城道路修建工程以及为县城道路配套建设的各种管线工程。

2.全日制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基建工程。

3.县、乡镇财政投资的医院、病房楼等医疗基建工程。

4.县财政投资建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5.民政部门兴建的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单位、非营业性社会福利事业。

6.军用设施、市政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抗震防震工程、环保工程。

7.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或政府会议纪要执行。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1.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规划部门审核后办理规划手续,经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县长批准。

2.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由主管县长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征收机关依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配套费取之于民,必须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每年底要向县政府作收缴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规划、发改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收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原相关文件执行至项目建设结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汤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汤政办(2012)105号)同时废止。我县以前发布的有关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等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征集时间: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4日

意见征集邮箱:tyzjgys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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