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项目流程
发布:孙东升  来源:汤阴县教育局  时间:2020-12-23 09: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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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项目流程 

实施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基一〔2018〕968号文件精神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报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申报条件:

(一)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

2.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6.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举办者

举办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拟办教育机构属地具备法人资格。

(三)名称

1.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2.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3.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4.校外培训机构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四)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举办者;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3.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的程序;

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 办学场所: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区单元房等人口密集区、地下室、车库、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二年,其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七) 师资队伍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并且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办学投入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举办者必须具备可靠稳定的教育教学经费来源、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二、申报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包括: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民办教育机构详细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列明教学楼及教辅楼、宿舍楼建筑面积)及教学设施情况;办学宗旨、目的、指导思想等;组织机构;课程及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期限)及招生对象和范围;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拟收费标准、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家庭成员情况等;举办者是单位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学校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举办者信用状况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明;

4.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或教案;

7.相关管理制度;

8.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其他人员的相应证件(附: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学历证、身份证、教师健康证、会计证等复印件);

9.资产权属证明,租赁校舍,附校舍租赁合同或协议、如属自建房提供房产证或相关有效证件;

10.联合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附联合办学协议;

11.备案登记表;

12.收费备案登记表;

1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4.公安消防合格证明;

15.房屋建设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16.举办者与教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购买教职工意外工伤险。

注:1.申报材料的所有纸张一律用A4纸型打印或书写

2.材料装订成册 材料第一页为目录

三、设立的分校及附属机构应同时具备同等相应的办学条件。

四、申报审批流程

1. 举办人向当地主管部门(乡镇中心校)申请筹办,由乡镇中心校组织人员初验,同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资质材料。

2.县教体局审批股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核实,验收评估。

3.将《验收评估报告》和相关资质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4.发文、制牌、版证。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