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回访分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和行政许可回访。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本局对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走访行政处罚当事人,征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活动。被处罚人是被回访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许可回访,是指本局在办理营业执照和各项许可、登记事项过程后,走访申请人,征询对证照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提高申请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满意度,提升营商环境整体水平,了解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活动。申请人是被回访人。
第三条 行政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回访方法分为电话回访、信件回访、上门回访等。
第五条 回访工作由局法规股牵头。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范围是以本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普通程序案件。
罚没款总额(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变价款)1万元以上和吊销证照的案件,必须进行回访。
对不属必须进行回访范围的案件,应当实行抽访,抽访比例不少于当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的40%。
第七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无需进行回访:
(一)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
(三)已经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
(四)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
(五)其他不宜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六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一般采取现场回访或电话抽访的方式进行。现场回访人员(不少于2人)到被回访人现场,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经向被回访人调查了解后如实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回访记录表应由被回访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条 案件回访人员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向被回访人征询具体意见:
(一)处罚是否恰当。是否弄虚作假,办人情案,滥用自由裁量权等。
(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秉公执法,滥用职权,征求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执法是否文明。文明礼貌,粗鲁简单,话难听,脸难看。
(四)执法是否廉洁。是否存在索拿卡要,接受礼品礼金,吃请等。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
(六)认为应当征询的其他意见。
在回访过程中,回访人员应向被回访人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了解被回访人在经营中遇到的新问题,力所能及地为被回访人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被回访人住所(居住地)在本地的,案件回访人员一般要进行实地回访,《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由被回访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填写,并加盖印章或者签名。拒绝签章签名的,案件回访人员应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上注明。
被回访人住所(居住地)在异地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回访。对反馈的意见,案件回访人员要做好记录。被回访人没有回应的,案件回访人员要在《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上注明。
第十二条 被回访人对案件有疑义的,案件回访人员应当调查核实。对行政处罚正确,被回访人存在误解的,应向被回访人作出解释;对执法环节中出现的轻微过失,应当改正。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回访的范围是新设立企业、新办许可单位、新办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超时办件企业、有投诉的企业、对服务做出“差评”的企业。
新设立企业、新办许可单位和新办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抽访比例不均少于50家。
超时办件企业、有投诉的企业、对服务做出“差评”的企业必须回访。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回访应在办结后六个月内进行。
局注册股每月将名单报送法规股。
第十五条 回访内容为:
(一)服务态度。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对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政策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做到耐心解答。
(二)办事效率。是否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是否存在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是否有让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对象“两头跑”现象。
(三)按章办事。是否存在不按公示流程办事,乱设前置审批条件和擅自增加办事环节问题。
(四)廉洁自律。是否存在“吃、拿、卡、要”,违反廉政纪律问题。
(五)政策落实。是否落实企业开办优惠政策,企业开办是否“零成本”。
(六)评估建议。对企业开办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满意程度以及需要改进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工作需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需求,为企业答疑解惑。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回访以电话回访为主。
对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党委政府重点项目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的企业,上门回访。
第十七条 回访人员填写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表》,统一交局法规股保存。
第十八条 对被回访人反映的经办机构及其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回访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九条 经回访需对有关责任人应予以过错追究的,由人事教育股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回访人。
第二十条 在回访过程中,回访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
附件2:行政许可回访记录表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1: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表
案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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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人 |
案件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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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姓名、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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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姓名、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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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情 况 |
单位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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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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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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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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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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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访
内
容
回
访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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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1.执法是否规范、文明( ); 2.是否主动指导、帮助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 3.是否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 4.是否借执法之机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 5.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6.是否存在滥用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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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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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本单位的建议和需要本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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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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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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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
1.反映情况必须真实,不得诬告陷害、打击报复。 2.请在括号内明确写出“是”或“否”的意见,如果“是”,请列 出详情。 3.如需邮寄,请寄送到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收。 |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2: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回访表
被访人 基本信息 |
被访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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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访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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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回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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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访 内 容 |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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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作人员办件是否执行了一次性告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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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办理了多少个事项,共在多少个小时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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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让办事群众在窗口和单位两头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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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取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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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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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监管窗口服务总体评价 |
(1)满意□ (2)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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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改进的工作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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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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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回访人员(签字): |
上门(电话)回访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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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回访企业负责人或联络员(签字):
(盖章) |
上门(电话)回访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