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辖区良好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深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行业信用管理,是指在卷烟零售户中的信用信息采集发布、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以及信用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发布至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实时采集、应采尽采,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
第三章 信用信息
第九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条 信息主体的行政许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二)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
(四)申请许可范围;
(五)许可决定及依据。
第十一条 信息主体的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与涉烟违法违规线索的举报;
(三)其他正面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的负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的信息;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信息;
(三)与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拒不接受日常检查,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抗拒监督执法的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
(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信息;
(七)违反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
(八)经认定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的其他信息包括:其他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按照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等四类。
第十五条 年度内被评价为“诚实守信”(A级)的卷烟零售户需满足无第十二条例明的负面信息,且有第十一条例明的正面信息等条件。
第十六条 年度内被评价为“信用良好”(B级)的卷烟零售户需满足无第十二条例明的负面信息等条件。
第十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一般失信”(C级)的卷烟零售户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处以较低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根据自由裁量权的档次进行划分);
(二)未按要求完全履行信用承诺,但情节轻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为一般失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严重失信”(D级)的卷烟零售户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被处以较高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根据自由裁量权的档次进行划分);
(四)拒不接受日常检查,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抗拒监督执法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逾期仍未整改的;
(七)未按要求履行信用承诺,情节严重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用告知与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卷烟零售户的信用信息,包括诚实守信信息、信用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及严重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 零售户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严重失信为2年。法律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再作为惩戒依据,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一般失信的卷烟零售户积极整改的,可在自认定之日起3个月后,提出信用修复。严重失信的卷烟零售户态度积极,全面进行整改,可在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后,提出信用修复。被依法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或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有效期内不予修复。
第六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被政府认可的诚实典型、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配合烟草部门工作以及烟草部门认定的“诚实守信”(A级)市场主体,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新办或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二)优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频次;
(三)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政府列入失信名单,社会信用等级低以及烟草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D级)市场主体,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惩戒:
(一)行政许可申请要从严审核;
(二)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必要时对其实施烟草零售行业禁入措施;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建议撤销其有关荣誉称号、奖项和各类评先评优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四条 烟草部门认定的守信“红名单”原则上从诚实守信(A级)中产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重失信(D级)的市场主体将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汤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汤阴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