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税务局2020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文件
发布:王飞  来源: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12-24 09:05:12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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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税发〔202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汤阴县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

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 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汤阴县税务局

2020 年 12 月22 日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 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 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 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 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 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  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 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 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 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 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 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 局") 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 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 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 第 1位为0, 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 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 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 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 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 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 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 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 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 以下规定执行:

(一)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 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 中填开并上传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 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 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 二)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 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 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三)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 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 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 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 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 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 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 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