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高生超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时间:2023-07-06 09:03:29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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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粮〔2023〕21号

关于公布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1〕14号)要求,现将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加强执法记录管理。要按照“三项制度”及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填写《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汤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2023年6月26日

汤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为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于处罚情形

1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7天以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2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