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关于印发《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推行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发布:郭慧  来源:汤阴县文广体旅局  时间:2023-06-25 09:06:33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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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广体旅〔2023〕19号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属各二级机构、机关各股室:

现将《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推行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2023年6月16日

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推行柔性执法

“四张清单”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执法改革,促进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文化市场领域柔性执法,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不断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大力提高文旅主管部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能力,为我县文化和旅游业及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即依法实施柔性执法工作,不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放宽审批范围,打破经营限制,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柔性执法。正确处理柔性执法与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积极引导、支持企业依法经营。

(二)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柔性执法应从我县文化和旅游事业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严守党纪国法和各项纪律规定,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主动原则。积极主动推动柔性执法工作,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认真研究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行政柔性执法方式方法和措施,力争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四)教育先行原则。执法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五)便民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实施柔性执法都应当依法公开,并做好柔性执法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民众良性互动的局面。柔性执法的实施程序应当简明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柔性执法,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服务就是执法”的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对违法行为查处,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努力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将柔性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予以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四、适用范围

除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外,对涉及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等方面的首次轻微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应当积极推行柔性执法。

五、工作方式、方法

一是召开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要求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以教育引导为先,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是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组织开展柔性执法知识学习培训。

三是组织人员制定“四张清单”,即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四是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四张清单”,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工作。要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柔性执法的有效途径,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选准突破口和着力点,不断创新柔性执法方式方法,规范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扎实做好柔性执法工作,确保取得应有的成效。

五是对柔性执法工作进行总结,提炼经验、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完善柔性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提高柔性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持续巩固柔性执法工作成果。

2023年6月16日

附件:

1、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附件1

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1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60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

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第十一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提供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如因特殊原因,延期或者中止提供服务的,应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经申报,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并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第二款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9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10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11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12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13

对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 告知 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首次违反本规定,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14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15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或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标或者损坏文物保护设施,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附件2

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员

1.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10%以内的

2.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3.及时清理劝退娱乐场所超核定人员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附件3

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1.初次被查处

2.按责令改正要求落实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核对、登记的保存、备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1.初次被查处

2.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娱乐场所条例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1.初次被查处

2.认识态度较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形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1.初次被查处

2.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形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附件4

汤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首次发现;2. 已停止违法行为;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

 

1.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2.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演出器材。

 

 

1.首次发现;2. 已停止违法行为;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3

 

 

 

 

 

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的场所或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

 

 

 

 

1. 首次发现;

2. 已停止违法行为;

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4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有关的物品或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或扣押

 

 

1. 首次发现;

2. 已停止违法行为;

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5

 

对涉嫌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经营场、设施予以查封或扣押

 

 

1. 首次发现;

2. 已停止违法行为;

3.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