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高生超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时间:2023-07-06 09:06:37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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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粮〔2023〕20号

关于印发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

为加强我县粮食流通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全县粮食流通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我中心研究制定了《汤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汤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2023年6月26日

汤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粮食流通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全县粮食流通行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汤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行政执法监管范围内粮食流通企业的信用评价,包括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汤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依据部门职责和法定权限,在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管理对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信用等级的划分。全县粮食流通行业领域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守信优秀,B级为守信良好,C级为一般失信,D级为严重失信,以每年1月1日起往前追溯一年为一个评定年度。信用等级根据评定年度内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执行行政处罚相关情况,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信用等级的评定。

(一)A级(守信优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经营、诚实守信,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没有因粮食流通、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交易、粮食统计制度等相关法规政策,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没有因违规行为而被提出警告;

3.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规定,在各级监管部门抽检中,粮油质量、卫生测评指标全部合格。

(二)B级(守信良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信用可靠,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没有因粮食流通、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认真遵守粮食收购、政策性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交易、粮食统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执法检查工作中所发现指出的问题,积极按时完成整改;

3.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管理规定,在各级监管部门抽检中,对质量、卫生测评指标不合格的粮油按规定进行处置,未发生粮食质量事故。
(三)C级(一般失信):在评定年度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因粮食流通、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被发现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3.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收到整改通知书、书面警告等累计次数三次(含)以上。

(四)D级(严重失信):在评定年度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企业在经营生产活动中,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认定构成涉粮犯罪;

2.因粮食流通、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当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信用等级认定标准,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根据信用评定结果,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激励和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除投诉举报或上级督办事项外,适当减少日常检查次数,合理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并在安排相关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以及各类评比表彰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实施常规监管措施,并重点对执法检查工作中所发现指出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在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情况报送至汤阴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双随机”抽查比例,限制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或推荐参评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在安排相关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粮食专项扶持政策时予以排除。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情况报送至汤阴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报请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行业企业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作出信用评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和材料。复核确认评定结果有误的,作出信用评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为其调整信用等级,并报汤阴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修复。

第九条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试行)由汤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