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应急预案》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实施。
2023年4月20日
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消除和遏制突发火灾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消防安全隐患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火灾事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国家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火灾、群体性不明原因消防事故或安全生产等事故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火灾事故的消防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对突发火灾事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消防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火灾事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火灾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火灾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县卫生健康委及各医疗机构负责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火灾事故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火灾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消防安全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火灾事故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要对突发消防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要同相关各行业和机构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火灾事故。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县卫生健康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县安委会、县防火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全县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卫生健康委和属地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域内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县级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卫生健康委设立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安监办),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安监办)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突发消防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确定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等。
县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辖区)区域内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火灾事故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1.消防应急办公室
负责突发火灾事故协调、报告和处置情况等。
2.火灾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控中心负责突发火灾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3.医疗卫生机构
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集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服务集团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三、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火灾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县火灾事故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消防安全、卫生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消防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动监测,包括:电气火灾和高层病房楼消防监测;大型设备监测;高压氧舱和氧气制作使用管理监测、配电室和消防监控室值班管理等。各级卫生健康单位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二)预警
各级卫生健康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机构、卫生应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火灾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本级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火灾事故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各卫生健康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为突发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火灾事故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消防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火灾事故及其处置情况。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火灾事故时,事件发生地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健康单位接到有关突发火灾事故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在本单位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县卫生健康委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处置。
(2)根据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重特大、重大火灾时,县卫生健康委报经市卫生健康委、县委、县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等级;经县政府决定,可以实施救援;对重大火灾事故,根据危害划定等级。
(4)火灾等事故控制措施:火灾事发地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除救援以外的活动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或封存视频、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组织消防安全机构、卫生应急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置。
(6)组织突发消防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
(7)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各卫生健康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8)组织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9)根据事故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0)组织专家对突发火灾事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伤员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3.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
(1)开展伤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伤员分开管理,对复杂危机伤员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人员伤亡的报告。对因突发火灾事故而引起身体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伤员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伤亡事故,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火灾事故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生健康委依据《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火灾事故(Ⅰ级)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2)县卫生健康委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消防安全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火灾事故组织开展火源查找和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县政府、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驻军等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突发火灾事故的情况。
2.重大突发火灾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火灾事故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火灾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县卫生健康委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火灾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较大突发火灾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灾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消防救援、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4.一般突发火灾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火灾事故,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火灾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火灾事故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火灾事故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火灾事故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火灾事故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火灾事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火灾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各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消防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消防安全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火灾事故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火灾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火灾事故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县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火灾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消防设施的基础上建设火灾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消防安全机构的信息共享。
2.火灾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县、乡、村三级火灾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消防安全机构、火灾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灾情信息网络;改善消防安全机构基础设施和消防设备条件;加强火灾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火灾预防控制、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警处置、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消防教育等救护职能。
3.消防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消防医疗救治体系。
4.消防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县卫生健康委根据突发火灾事故应急的需要组建县级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主要包括消防灭火、救援、治疗、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消防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县消防安全机构、医疗机构、卫生应急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消防、灭火、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县卫生健康委建立消防应急队伍资料库,对消防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应急救治能力。
5.演练
县卫生健康委及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各单位各医院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物资和消防能力储备。
突发火灾事故发生时,卫生健康委根据消防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政府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消防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落实对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三)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消防应急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法律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火灾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火灾事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消防应急知识和消防安全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