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发改办〔2023〕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电力接入工程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汤阴县财政局
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汤阴县自然资源局
国网汤阴县供电公司
2023年6月26日
汤阴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县电力行业收费,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依据供电方案,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工程。电力接入工程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实施,电力设备选型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执行,宜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
第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第五条 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电力接入契约服务机制,打造全省一流电力营商环境。
第二章 分担机制
第六条 按照“政企共担、分类实施、专款专用、据实结算”的原则,落实豫政办〔2021〕66号文件政企分担范围规定。
第七条 政府分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客户(含住宅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客户),以及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边界外,除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电能替代新建或改造项目(电能替代项目指设备容量占客户报装总容量比例高于50%的项目)两类高压客户和低压小微企业之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各电压等级客户的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观察井、设备基础等)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政府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另外负担。
第八条 供电企业分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电能替代新建或改造项目(电能替代指设备容量占客户报装总容量比例高于50%的项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两类高压客户、低压居民、低压小微企业的接网工程建设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客户、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四边界内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各电压等级客户的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第九条 客户承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临时用电、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且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供电企业承担项目外),其建筑区划红线外接网工程由客户承担。此外,对于客户提出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由客户承担接网工程费用并负责后期运维管理。政府或供电企业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接网工程,因客户原因造成接网工程废止或供电方案变更等引起的新增接网工程,由客户承担已投入的或新增的接网工程费用。客户要据实申请报装,受电变压器容量要与客户报装容量相匹配,否则政府或供电企业可强制调整供电方案,以避免投资浪费。建筑区划红线内,无法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自建房产、工商业用户配套建设以及既有建筑增扩建或改造供电管网及设备设施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电力线路通道、电缆管沟管廊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土建工程),由政府规划建设。政府分担电力接入工程项目,涉及的电气工程,由属地政府组织建设,应专款专用。供电企业分担电力接入工程项目,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组织建设。
第三章 实施流程和要求
第十一条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督办考核。县财政部门建立电力接入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专账,负责项目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以及资金按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供电部门编制的电力专项规划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据规划出具规划区内电力线路走径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区内电力线路走径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涉及的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负责县规划区内电力工程规划方案审定,负责落实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管廊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并组织工程实施。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由供电公司分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作联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专班成员单位指定固定的业务股(室)负责工作推进,确定该股(室)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开展日常联系,确保联络渠道畅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同级发改委存档。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供电公司项目信息传递和沟通,尽早将用户用电需求告知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为用户提供主动超前的报装服务。对于涉及政府分担的项目,建立政府、供电公司、用户三方契约制度,签订书面承诺书,约定电力接入工程及客户内部工程完工时间,明确各方违约责任。建立接网工程线上管控机制,开展外部接网工程全过程线上管控,为客户提供“快递式”查询及主动告知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分担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县域范围内由政府承担。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实施专账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县发改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督办考核。土地储备项目应将电力接入费用列入项目投资估算和成本。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电力接入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专账,负责项目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以及资金按付。
第十五条 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土建工程,由县规划部门负责电力路由规划,县住建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实施。为保证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项目管理主体部门应通知供电公司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开展后续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
第十六条 政府分担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电气工程若委托供电公司组织建设,供电公司负责参照电网工程管理模式,依法依规统筹组织电气工程可研、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单位的招标。供电公司分担的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确定的电力接入计划及招商引资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编制提出下一年度电力接入工程专项资金需求。根据资金需求计划,年初预支30%资金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其余按单体建设计划足额支出,单体支出进度比例不超过70%,剩余资金经财政评审后予以全部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审批严格执行《关于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9〕345号)中有关行政审批时限要求,全面实行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推行审批“备案制+告知承诺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开展工程设计,设计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工程所有设备、材料选项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打包建项,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分别纳入各地块成本,并由工作专班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关注项目,由工作专班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完善组织架构。依托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提升电力接入工程服务水平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每年第一季度末要将专班组建情况报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加强规划衔接。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建设应与城镇电网规划相衔接,供电企业配合规划部门将电力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城镇电网发展规划,适度超前建设,保障全县人民用电需求。
第二十五条 深化信息联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线上获取土地储备项目信息,动态精准触发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流程,实现“工程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有效保障电力工程接入时效性。
第二十六条 强化责任担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尽责,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确保供电接入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电力接入工程的建设及时足额征收、规范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2021年3月1日以后至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可由土地储备管理主体申请追加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如无异议,则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