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市监〔2024〕38号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
为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根据《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市场主体不同信用风险分类、行业风险状况,突出风险防控,消除市场隐患,通过增加或降低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式,实施差别化监管,提高随机抽查的精准性和震慑力,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将信用分类管理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合常态化、全覆盖,使企业真正享受改革红利,助力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二、抽查检查时间
2024年4月至12月
三、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对象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组织)。
四、抽取计划及比例
此次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制度》《方案》,按照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行业风险分类,共制定26个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监管效能。
1. 2024年汤阴县全县低风险(A类)企业监督检查(抽取比例≥1%)
2. 2024年汤阴县全县中风险(B类)企业监督检查(抽取比例≥3%)
3. 2024年汤阴县全县中高风险(C类)企业监督检查(抽取比例≥10%)
4. 2024年汤阴县全县高风险(D类)企业监督检查(抽取比例≥20%)
5. 2024年汤阴县全县尚未进行信用风险分类企业监督检查(抽取比例≥20%)
6. 2024年汤阴县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检查(抽取比例≥3%)
7. 2024年汤阴县全县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抽取比例≥1%)
8.2024年餐饮服务(社会餐饮、网络餐饮)监督检查(抽取比例4%)
9.2024年重点领域(学校)餐饮服务监督检查(抽取比例50%)
10.2024年重点领域(托幼机构)餐饮服务监督检查(抽取比例50%)
11.2024年重点领域(养老机构)餐饮服务监督检查(抽取比例50%)
12.2024年特种设备(锅炉)生产单位监督检查(抽取比例4%)
13.2024年特种设备(锅炉)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抽取比例4%)
14.2024年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抽取比例4%)
15.2024年特种设备(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抽取比例4%)
16.2024年特种设备(电梯)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抽取比例4%)
17.2024年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抽取比例4%)
18.2024年特种设备(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抽取比例4%)
19.2024年特种设备(大型游乐实施)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抽取比例4%)
20.2024年低风险(A)类广告经营者的检查(抽取比例1%)
21.2024年中风险(B)类广告经营者的检查(抽取比例3%)
22.2024年中高风险(C)类广告经营者的检查(抽取比例10%)
23.2024年高风险(D)类广告经营者的检查(抽取比例20%)
24.2024年度对化妆品经营者的检查(抽取比例20%)
25.2024年度对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检查(抽取比例20%)
26.2024年度对药品的零售经营监督检查(抽取比例20%)
五、抽查事项
此次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据《清单》,共抽取13类34个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分别是:
(一)登记事项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二)直销行为检查
9.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三)野生动物市场交易行为检查
10.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四)广告行为检查
11.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1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13.虚假广告的检查。
(五)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14.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15.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合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六)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16.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17.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七)计量监督检查
18.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19.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20.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八)化妆品监督检查
21.化妆品经营者的检查
(九)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22.医疗器械经营者的检查
(十)药品零售监督检查
23.药品的零售经营监督检
(十一)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24.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检查
(十二)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25.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26.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27.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28.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29.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30.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31.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32.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33.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十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34.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检查结果类型
(一)未发现问题;
(二)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七)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七、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协同督导。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周密组织实施,密切协同配合,细化责任分工,科学调配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工作实效。
(二)合理匹配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匹配执法人员应依照工作职责并综合考虑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仔细核查清单内容,严格遵守各项程序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公开检查结果,加强后续监管衔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 由执法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并公示。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节可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