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发改办〔2025〕48号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提醒机制(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聚焦解决失信主体对信用修复政策不知晓、不会用等问题,建立健全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提醒机制。本机制自2025年4月起试行,试行期间,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动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为后续机制的修订完善积累经验。后续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县信用体系建设需求,对本机制进行修订优化,推动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履行信用修复提醒职责,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建设自信自豪幸福汤阴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提醒
1.“三书同达”告知信用修复权利: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经办人在依据《关于推广实施涉企行政处罚“三书同达”制度的通知》,以“三书同达”模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企业送达《行政合规建议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行政合规建议书》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合法合规建议;《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明确告知企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的网站、失信行为类型、最短公示期、修复流程等内容,确保企业充分知晓自身享有的信用修复权利及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2.公示期满前回访督促履行义务: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经办人或机关指定的工作人员(信用修复专员),应在案件最短公示期满前七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实地走访等方式回访企业,了解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督促其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缴纳罚款、纠正违法行为等,以便在最短公示期满后能够及时修复缺失的信用信息。对于企业在履行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
3.公示期满后主动指导协助修复:在案件最短公示期满后,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经办人或信用修复专员要主动介入,对已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指导企业准备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可使用罚款缴纳电子发票或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代替)、《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等,并协助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跟踪申请审核进度,及时解决企业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信用修复工作顺利完成。
4.对未满足修复条件企业持续提醒:对于最短公示期满,尚未履行相关义务,不满足修复条件的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经办人或信用修复专员要再次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并告知企业在履行义务、满足修复条件后,可随时联系执法机关申请信用修复指导和协助。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监管,督促企业尽快纠正失信行为,为信用修复创造条件。
5.试点创新提醒方式:在试行期间,选取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信用修复提醒方式创新试点,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语音通知、微信小程序推送等新型数字化手段,提升提醒工作的便捷性与实效性,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机制优化提供参考。
(二)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提醒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指法院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失信时限的缩短和限制消费(按照上级要求联合惩戒)的解除。
县人民法院要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专项治理和信用修复提醒台账进行动态管理。通过短信、电话、邮寄函件等方式向失信被执行人发送信用修复提醒函,告知其信用修复的条件、流程,强调不及时修复信用将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鼓励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和信用修复进展情况通报给其他联合惩戒部门,推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协同推进。在试行期间,可探索与金融机构、社区等单位、组织合作,形成多方参与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引导机制。
(三)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信用修复提醒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提前移出。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名单公示期满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部门网站等渠道发布信用修复提醒公告,同时向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和注册登记地址发送提醒短信、寄送函件,告知其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和提交材料要求等内容。对有修复意愿的市场主体,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帮助其准备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信用修复,恢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资格。试行期内,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需求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市场主体意见,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提醒和修复流程。
(四)落实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用修复提醒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用修复指税务部门依法依规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县税务部门要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纳税人,在名单公布期满前六个月,通过税务部门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发布信用修复提醒信息,并向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预留联系方式发送提醒短信,告知其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对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申请信用修复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上报,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信用修复手续,将相关信息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撤出,并向社会公布。试行期间,可探索建立税收违法失信信用修复案例库,通过典型案例引导纳税人主动修复信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提醒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将信用修复提醒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内部科室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成立机制试行工作专项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传达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调整工作方向。
(二)强化培训指导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信用修复政策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信用修复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提升信用修复提醒工作的业务水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信用修复提醒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能够准确、规范地开展信用修复提醒工作。在试行期间,增加对国家新出台信用修复政策的专题培训,及时更新执法人员知识储备。
(三)严格监督考核
建立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提醒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将信用修复提醒工作纳入各行政执法部门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信用修复提醒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信用修复提醒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提醒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开展。试行期间,建立考核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工作实际,及时优化考核标准。
(四)加大宣传引导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政策和信用修复提醒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要积极宣传信用修复典型案例,引导失信主体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试行期间,制作通俗易懂的信用修复政策解读短视频、漫画等新媒体宣传产品,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修订完善机制
(一)修订触发条件
本机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信用修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我县在机制运行过程中发现明显不适应实际需求的情况,将启动修订程序。县发改委信用办负责及时收集国家政策动态和各部门反馈意见,提出修订建议。
(二)反馈收集渠道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试行过程中,要建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提醒机制反馈渠道,收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失信主体的意见建议等,定期汇总报送至县发改委信用办。同时,面向社会开通意见征集平台,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机制的看法和改进建议。
(三)规范修订流程
县发改委信用办收到修订建议和反馈意见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研讨分析,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提交县发改委信用办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修订内容和依据。
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