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调整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
发布:南阳市  来源:政策法规  时间:2019-04-08 15:04:4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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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2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相关要求,经研究,调整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市中心城区:高速环线以内。

全市其他县市区自行划定禁用区范围。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气烟度限值Ⅲ类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负责提供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排放标准的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的,由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证明达标排放。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气烟度限值Ⅲ类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类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