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执行欠薪案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发布:新乡市  来源:信用河南  时间:2018-12-07 09:52:49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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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不是一个新话题,然而泄露单位商业秘密,却是一个涉及法律的话题。3月17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0年,陈某某应聘到某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9月,为防止公司的重要机密泄露,该化工公司分别与多名接触公司核心机密的职员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包括陈某某。该协议约定,无论在职或离职,这些人员均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期间,陈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某企业员工杨某。在杨某的介绍下,陈某某从公司辞职来到杨某所在的企业。

在该企业研发的同类型生产设备过程中,陈某某负责技术指导。为能在新单位尽快立足,陈某某将其在原单位获取的技术数据和图纸提供给某企业使用。2015年4月,某化工公司报案,称因陈某某的侵权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上百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所使用的权利人商业秘密来源非法并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陈某某主动到案且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遂酌情从轻予以判处,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企业人员流动的日趋频繁,一些技术人员或销售人员为获取个人利益,利用自己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为新单位服务,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所以跳槽的人如果与原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一定要遵守约定,不然的话,很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