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湖滨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秦锡铎
被执行人:河南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
案号:(2015)湖执字第00444号
(一)案情摘要:
秦锡铎与河南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3)湖民一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判决宝地公司支付秦锡铎工程款1245536.51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宣判后,秦锡铎、宝地公司提起上诉。2015年1月2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民三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9日,秦锡铎向湖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情况:
湖滨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送达相关手续。执行人员接受案件后,到被执行人宝地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有关法律文书。
二是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利用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对在网络查控平台不能查询的金融机构其营业网点进行了查询,开户不少但余额很少,没有扣划价值。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情况进行查询,也没有重大发现。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多年没有年检,办公地点很难找到工作人员。
三是依法将宝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联合惩戒,限制高消费,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四是向被执行人委托该公司的代理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说理教育工作,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并让其明白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效果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王某的出行和消费受到了很大限制,个人的生活也有了很大不便。时值王某到南极旅游,因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无法购买返程机票。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人主动派人到湖滨区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进行长时间、多轮次的协商,并于4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立即按和解协议向法院交纳300000元执行款,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失信信息进行了屏蔽,王某顺利购买了返程机票。
(四)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对于正常经营的被执行企业,将产生限制其招投标、业务开展等影响,但是本案中,被执行人宝地公司停止经营,将被执行企业纳入失信对企业并未产生明显作用,被执行人对法定义务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但是,通过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出行和高消费行为,对其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从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起到了明显的惩戒作用。此案例也警示为了规避执行、躲避债务而将公司变为“僵尸公司”、“空壳公司”、另行开办新公司的被执行人,不诚信之人,路越走越窄,诚信为本,路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