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办理工作程序
一、低保标准
目前本镇城市低保标准为A类382/月/人、B类292/月/人、C类202/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为A类198/月/人、B类188/月/人、C类178/月/人。
认定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为老弱病残、没有劳动能力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老”指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弱”指十八岁以下或大学本科以下的在校生,“病”指患有重病且正在治疗期的病人,“残”指重残人员。
2、家庭主要劳动力缺失;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家庭主要劳动力”主要指户主(男劳力),“缺失”指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3、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残、重病对象、事实孤儿,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家庭困难”指家庭经济条件在全村处于下等水平的。“符合低保条件”主要指符合低保财产方面有关规定,“重残”指一二残疾,重病指一年内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的,或持有“慢性病”证件且正在继续治疗、年医疗费用不少于3000元的。
4、有劳动能力,无特殊情况的人员,不得享受低保保障。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召开4+2工作会议并公示7天,由村委会可以代其向古贤镇民政部门提交低保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人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申请书。2、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3、城乡居民家庭信息申报表;4、《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5、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资料;6、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声明、疾病诊断结果、残疾证、在校就读证据、计生情况等材料;7、近亲属《低保备案表》;8、申请人提供的能证明家庭情况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核实。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和审批。1、审核。镇民政部门给予低保待遇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民政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审批。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申报指南
一、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目前本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450元/人/季度。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施行差额补助。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两档给予保障。
二、认定条件
凡具有本镇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2、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未满60周岁本人重度残疾或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且父母年满70周岁如父母未满70周岁是重度残疾或智力/精神叁级残疾的且享受低保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4+2工作会议,公示7天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由村内协理员为其代办。
(二)家庭状况入户调查。
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审核。古贤镇民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并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等级,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救助对象、标准及申报指南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镇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且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1、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经各种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达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2、总费用在9-10万元,经各种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达4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500元。
3、总费用7-9万元,经各种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达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
4、总费用5-7万元,经各种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500元。
5、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困境儿童、孤儿因病住院花费较大时,经调查属实,可救助300-500元。
(二)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根据其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0——2000元的生活救助。
(三)因就学、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过年节等原因导致则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使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根据其支出情况和家庭情况,分别给予300一—1000元的生活救助。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受助人来乡镇填写《申请表》,提交出院证;住院证,病历首页,村委会开大病证明及费用结算单;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审核、审批。乡镇民政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符合乡镇救助乡镇每月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符合县民政部门标准有乡镇直接递交材料到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