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21号),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安阳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 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
备注: |
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
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面提升安阳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级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全市范围内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市级新闻发布会以“安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简称市级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市级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附后)报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九条 凡举办市级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全市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新闻办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制度,制订、完善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管理制度 。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
附件
安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
申请单位(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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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发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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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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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请 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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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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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说明: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详细材料可另附。
安阳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
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