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薛中华  来源:住建局  时间:2022-05-16 17:34:3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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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政文〔2022〕3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5日

汤阴县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细则>的通知》(汤政〔20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汤阴县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目的

实施汤阴县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工程,提高我县防洪排涝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搬迁原则

依法补偿、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惠民利民。

三、搬迁范围

汤阴县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及配套设施涉及范围,东至光明路,南至精忠路,西至铁东路,北至政通路,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四、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一种方式。

五、安置房位置

森禾一品、天福广场、新城国际六期。

六、选房原则

选房按照“先腾房先选房,同时腾房的抽签决定”原则实施,被搬迁人按照腾房交验顺序,选择安置房。

七、实施期限 

签约腾房交验期限为被搬迁房屋调查、认定和实测结果公布后40日内,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为30天;

(二)第二个阶段为5天;

(三)第三个阶段为5天。

八、组织保障

县委、县政府成立汤阴县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搬迁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本项目搬迁的指挥、统筹、协调工作。

九、实施单位

汤阴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集体土地上住宅补偿安置及奖励

十、合法宅基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法宅基地:

(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等登记、审批的宅基地;

(二)镇政府批准的167平方米以下宅基地。

十一、合法住房

(一)有房屋权属证书、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二)以下情形,虽无房屋权属证书、合法批建手续,但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腾房交验手续的,参照合法住房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1.2008年1月1日前,在合法宅基地上一次性建成的房屋;

2.2008年1月1日后,在合法宅基地上翻建且建筑面积在合法宅基地面积1.33倍以下的房屋。

十二、房屋补偿标准

(一)合法房屋及装修按照汤政〔2017〕9号文件的规定补偿;

(二)合法宅基地上附着物按照汤政〔2017〕9号文件的规定补偿;

(三)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腾房的,按照汤政〔2017〕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给予人工费、材料费补助。

十三、村民户的补助

被搬迁人系村民户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腾房的,每个原状合法宅基地补助2万元。

非村民户不享有该补助。

十四、安置房面积

每户被搬迁房屋安置房面积依据合法宅基地面积确定,不考虑被搬迁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一)宅基地面积167平方米以内按1:1.2计算安置房面积;

(二)宅基地面积167平方米—200平方米的部分,按1:0.5计算安置房面积;

(三)宅基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部分不再计算安置房面积。

十五、住房保障

每户宅基地(未分户、分割、出售)的面积较小,安置房面积(含奖励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

十六、安置房价格

安置房安置价格为1750元/平方米。

十七、安置房面积差额结算

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总面积大于应安置总面积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结算差价:

(一)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结算;

(二)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3800元/平方米结算。

十八、货币补偿

(一)房屋、装修和地上附着物按本方案第十二条的标准补偿;

(二)放弃安置房或部分安置面积的,按安置房面积175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十九、签约腾房奖励

根据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腾房交验时间,按下列标准给予签约腾房奖励:

(一)第一奖励阶段

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0%奖励安置房面积和奖金(800元/平方米),且被搬迁合法房屋的补偿按100%成新系数计算。宅基地面积超出167平方米的部分不再奖励。

以测量数据公布后第30日为奖励基准日,每提前一天签约腾房的按照200元/户给予奖励;

(二)第二奖励阶段

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的6%奖励安置房面积和奖金(500元/平方米),宅基地面积超出167平方米的部分不再奖励;

(三)第三奖励阶段

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的2%奖励安置房面积和奖金(200元/平方米),宅基地面积超出167平方米的部分不再奖励。

二十、非村民户补偿安置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对非村民户进行补偿安置:

(一)购买的合法宅基地上房屋;

(二)镇政府、村委会书面证明其长期实际居住;

(三)指挥部现场核实其实际居住。

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住宅补偿安置及奖励

二十一、房屋合法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以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记载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调查、实测和认定为准。

二十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被搬迁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免交土地出让金;没有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土地面积补交5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

二十三、货币补偿

被搬迁合法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一)八成新以上砖混结构的房屋,根据合法房屋面积按照4000元/平方米补偿;

(二)八成新以下砖混结构的房屋,根据合法房屋面积按照3800元/平方米补偿;

(三)砖木或土木结构的房屋,根据合法房屋面积按照3500元/平方米补偿。

被搬迁房屋装修及合法院内地上附着物按照汤政〔2017〕9号文件的规定补偿。

二十四、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按照建筑面积1:1安置新建的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补偿。同时,根据被搬迁房屋的质量现状补交差价:

(一)八成新以上砖混结构的房屋,根据合法房屋面积按照100元/平方米补交新旧差价;

(二)八成新以下砖混结构的房屋,根据合法房屋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补交新旧差价;

(三)砖木和土木结构的房屋,根据合法房屋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补交新旧差价。

在第一个阶段签约腾房的,免交新旧差价。

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总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结算差价。

二十五、签约腾房奖励

根据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腾房交验时间,按下列标准给予签约腾房奖励:

(一)第一奖励阶段

根据合法土地面积按照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以测量数据公布后第30日为奖励基准日,每提前一天签约腾房的按照200元/户给予奖励;

(二)第二奖励阶段

根据合法土地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三)第三奖励阶段

根据合法土地面积按照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及奖励

二十六、住改营的认定

住宅用房实际长期用于商业经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且房屋所有权人在第一阶段签约腾房的,经其本人申请,可以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向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县指挥部审核认定:

(一)实际用于商业经营性用房5年以上;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以上;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营业地点一致。

住改营房屋曾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二十七、住改营房屋的补偿

住改营房屋除按住宅补偿安置外,根据下列情形给予适当补偿:

(一)主干道临街正在实际经营的一层自然间,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政通路、向阳路段的为3000元/平方米;

2.大南街、星阁路、岳庙街、精忠路、铁东路段的为2000元/平方米。

(二)非主干道临街正在实际经营的一层自然间房屋补偿标准为300-500元/平方米。

二十八、商业房屋补偿

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二十九、签约腾房奖励

根据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腾房交验时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签约腾房奖励:

(一)第一奖励阶段

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奖励;

(二)第二奖励阶段

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三)第三奖励阶段

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第五章  厂房搬迁补偿安置及奖励

三十、国有土地上厂房、土地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厂房与土地依法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三十一、集体土地上厂房补偿、补助与土地补偿

原一次性建成的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按照汤政〔2017〕9号文件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非一次性建成的厂房,按照汤政〔2017〕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给予人工费、材料费补助。

被搬迁厂房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对村集体按照2022年集体土地征收区片地价106.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十二、签约腾房奖励

根据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腾房交验时间,按下列标准给予签约腾房奖励:

(一)第一奖励阶段

按照厂房(不包含土地)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以测量数据公布后第30日为奖励基准日,每提前一天签约腾房的对每个独立场院增加奖励500元;

(二)第二奖励阶段

按照厂房(不包含土地)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

(三)第三奖励阶段

按照厂房(不包含土地)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

三十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

(一)停产停业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正在生产经营使用的房屋因搬迁确实造成了停产停业。

(二)房屋搬迁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和住改营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三)停产停业的补助标准

停产停业补助按照汤政〔20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三十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汤政〔20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过渡期为六个月。

三十五、权证提交

被搬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建房相关权证等证件。

三十六、补偿款给付时间、方式

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结算余额,由实施单位在双方结算完毕后7个工作日支付给被搬迁人。

第七章  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三十七、协议的效力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予变更、撤销或解除。

三十八、协议的履行

被搬迁人应当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搬迁的,不享有奖励和优惠价购买安置房。

第八章  逾期未签约的处理

三十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一)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被搬迁房屋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被搬迁房屋与安置商品房按照各自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差价,不享受优惠政策;

(三)被搬迁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四十、集体土地上房屋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组织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阻挠国家建设的,由县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按照汤政〔2017〕9号文件规定安置补偿,不享受优惠政策。

四十一、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于违法建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四十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被搬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单位、个人无故阻挠或干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

(二)被搬迁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搬迁安置补偿款的;

(三)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四十四、本方案由县指挥部负责解释。对于未及事项,县指挥部可结合实际,另行作出补充规定。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