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位履行职能,根据省、市、县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实施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汤阴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所购资产。
第四条 县商务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汤阴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中配备的设施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项目实施企业对配备的设施设备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国有。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负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县商务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县商务局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所购的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项目实施企业使用、日管维护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县商务局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商务局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移交督促使用单位搞好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表、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年度实地盘点排查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所配备的资产有使用权,但不得私自处置,如需处置的报县商务局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处置。
县商务局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商务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县商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