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汤阴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集结果公示
文件征集时间: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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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线调查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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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汤阴县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产业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豫财基金〔2023〕4号)、《安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财税领〔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汤阴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培育耐心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县政府出资,包括通过预算委托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直接出资或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
第四条投资基金按照“聚焦产业、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有机统一,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投资基金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重点服务于“健康食品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精品钢深加工产业、文旅融合发展产业、现代物流产业、航空制造及服务产业”六大基础支撑产业,围绕新质生产力、产企转型升级等开展基金运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和直投模式运作。母基金是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管理由县财政局、主管部门以及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和子基金财政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研究制定引导基金和政府出资基金管理制度,统筹政策实施;
(二)负责引导基金和子基金财政出资的筹集、预算安排、资金拨付;
(三)建立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上报的引导基金和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汇总;
(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财政出资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是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引导基金出资的子基金主管部门是子基金发起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分管引导基金或子基金的业务指导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并按程序报批;
(二)提出基金财政出资的预算建议;
(三)组织开展基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四)确定引导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
(五)审定基金让利及奖励方案;
(六)组织开展基金清算工作;
(七)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
(八)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组建,引导基金出资由政府研究确定;
(二)负责子基金的组建,开展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代表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签署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合同等法律文件;
(三)负责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基金都应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子基金对项目的出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由基金主管部门、政府出资合伙人代表、社会资本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等各方委派人员以及外部专家组成。
(四)建立健全决策机制、风险防控、投资程序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负责投后监督管理;
(六)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
(七)负责基金的退出与清算等工作;
(八)基金其他具体运作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十条投资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对设立基金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财政出资金额、基金运行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投融资委员会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审批。提交材料包括:
(一)申请设立基金的请示;
(二)基金设立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基金设立方案;
(四)基金管理机构背景调查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应有市场化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并明确基金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管理机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局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政府对基金的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财政局要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防止资金闲置。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具体事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原则上与社会资本或其他层级政府出资合作组建子基金,子基金再投资具体企业和项目。县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有明确投资要求的事项,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不增加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
第十七条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及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出资比例。母基金对参股子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天使投资子基金、创业创新投资子基金、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等。其中:子基金主要开展天使投资的,母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50%;子基金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创业创新投资子基金,母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40%;子基金主要投资成长期、成熟期企业的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母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30%。对我县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子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母基金不得成为最大出资方。
第十八条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须在汤阴县内注册;
(二)子基金存续期限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一般不超过8年,最多可延长至10年;
(三)子基金设立时应明确提前终止条款,并设置量化指标;
(四)子基金投资于汤阴县域内企业的返投比例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返投比例认定范围包括:
1.子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县企业的投资;
2.子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我县且实际经营的,或被我县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的实际投资额;
3.子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我县,或在我县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额)等的实际投资额;
4.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我县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其新增对我县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实际投资额;
5.根据具体基金支持领域需要,以上4项可按照企业能级适当加权认定返投金额。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可对已经设立的、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和支持方向的基金进行参股。参股子基金,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
(二)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已到位;
(三)引导基金按照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价格参股(或入伙);
(四)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
(三)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市场化原则,由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子基金投资期管理费或实际投资金额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实缴金额,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已投未退出金额,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鼓励引导基金积极与各级财政资金、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对接设立基金,相关设立条件按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投资基金应与其他社会资本实行“同股(份额)同权”,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承担方式。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度低、需要政府扶持的产业领域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引导基金可向社会资本方、基金管理机构适当让利或给予奖励,有关条款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子基金退出项目的本金应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投资基金设立及运作应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投资基金设立或注资。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可能带来重大投资损失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子基金均应选择在汤阴设立的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保证托管资金安全。
第六章 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条投资基金终止应由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并组织清算。基金终止后剩余政府出资额、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及利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三十一条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资本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投资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投资基金要求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七章 预算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设立方案确定的出资方案将出资额度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三十四条建立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编制基金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连同投资运行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基金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终了,基金应当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及累计形成的资产、权益、应分享的投资收益等情况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向县财政局和其他主要出资人报送自评结果。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管理水平和引导放大作用等。
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是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用和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基金管理费用提取标准可在基金设立方案中予以明确,从严控制管理费用,原则上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基金在投实缴规模或实际投资金额的1.5%。基金管理费用可采取基础性管理费和奖励性管理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基础性管理费可根据管理基金的规模和实际工作量确定,奖励性管理费可根据投资效益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
第三十八条投资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九条擅自改变基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投资基金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对依照国家、省、市重大决策规定,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及时报告,但因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政策变更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是在原办法(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做的修订,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基础上新增对子基金管理的内容,并已包含投资基金相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汤阴县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汤政文〔2019〕32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年1号)文件精神,结合汤阴县基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聚焦产业、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修订。
一、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
一是明确基金定位。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县域主导产业,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是聚焦重点环节。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培育打造明星企业。
三是培养长期资本。母基金要注重筛选优质社会资本进行长期合作,发展壮大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共享产业发展红利。
二、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原则。
一是强化财政部门职能。作好预算安排、全程监督和评价考核工作。
二是明确基金主管部门具体职责。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规范运作。
三是充分发挥和调动基金管理人积极性。遵循行业发展规律,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发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专业人员尽调评估和前置研判作用。坚持合伙人会议最后法定决策定位。
三、统筹推进基金投资有关工作。
一是健全基金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拓展县域经济收益渠道,助力财政增收;通过平台公司积极参与母基金和项目投资,增加公司现金流和经营性收益,加快公司市场化转型步伐。
二是搭建基金投资平台。坚持请进来走出去,吸引发达地区和本地企业和高净值人群参与基金投资。
三是优化基金发展环境。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发挥我县在产业基础、生产要素和营商环境的优势,基金锦上添花,提高招商效率,推动基金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