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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试行)

发布:王静超 来源:汤阴县住建局 时间:2018-11-1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同志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其中一项主要任务就是继续推进农村改厕工作。2018年1月2日,公布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厕所革命“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具体工作来推进,努力补齐这块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像抓“厕所革命”一样,“一件接着一件抓,抓一件成一件,积小胜为大胜”,人民的美好生活梦想必将不断照进现实。

为规范我县“厕所革命”项目运营企业运营成本核定,保障运营服务质量,激励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再次督促切实做好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工作的通知》、《安阳市乡村振兴战略“厕所革命”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汤阴县农村“厕所革命”特许经营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汤政文〔2018〕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提供的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厕所革命”项目污水处理费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厕所革命”项目运营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条 成本规制和污水处理费补贴实施的范围和对象和实施办法

(一)成本规制和污水处理费补贴的范围为“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

(二)污水处理费补贴的对象为“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所涉及的农户。由汤阴县住建局负责测算,县财政根据实际污水处理量,对通过成本规制核定的运营成本与农户实际支付的优惠污水处理费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补贴的实施办法

(二)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厕所污水处理费补贴专户。以“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所涉及的各乡镇为单位建立厕所污水处理费补贴专户;各乡镇再以村为单位建立分户,细化到每个村、每个户,根据每户厕所污水排放量,建立每户补贴明细账并要求农户签名。

(三)由县住建局测算,汤阴县财政定期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厕所污水处理费补贴专户;各乡镇安排各村按比例收缴每个农户承担的厕所污水处理费,并汇总到厕所污水处理费补贴专户中。各农户厕所污水处理费与水费一同收缴。

(四)各乡镇将厕所污水处理费补贴专户资金按期支付给县住建局。

(五)住建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向县投资集团支付特许经营服务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来源

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池来源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县财政局整合后归属项目的涉农资金等等。建立稳定的补贴资金渠道,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制成本控制项目及指标设定

 

第五条 成本控制项目及规制值

“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运营服务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独立核算,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耗费、日常维修费、委外服务费、其他运营生产费用、折旧及摊销、保险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设备大修(含更新)等规制成本控制项目。

(一)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职工总数

“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运营职工人数主要根据定岗定编确定,分为一线生产人员和管理技术人员。

2.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职工工资根据核定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进行核定。

3.工资性支出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按国家及汤阴县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电力能耗

1.电力能耗主要为动力能耗等。

2.规制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七)保险费

“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财产险参保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等,由于保险费率需根据上年出险情况核定,因此每年保险费以合同中标价据实核定。

(三)维修费

维修费是指“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为保证一期工程运营正常运营对相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大中修的费用。

(四)委外服务费

委外服务指垃圾清洁清运等外包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直接运营费

其他直接运营费指“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

(六)折旧与摊销

指“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用于一期工程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八)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企业各部门所发生的物业费(含水电、保洁和安保)、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劳保费、宣传费、企业文化建设费、咨询费、法律事务费、标准化建设费等。管理费用按照管理费用参考标准、职工人数、CPI增长率核定。

(九)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指“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建设期项目借款及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十)税费经审计后列入规制成本。

(十一)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6.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第六条 成本规制取数原则

实际成本指标值超过成本规制标准值以标准值计入,实际成本指标值低于成本规制标准值以实际成本指标值计入。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补贴的核定办法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补贴测算办法

污水处理费运营成本=年运营成本/年污水处理量=××元/吨

年污水处理量=年自来水使用量×污水排放量占自来水使用量的比率

农户实际支付优惠污水处理费=各乡镇每年应交污水处理费/年污水处理量=××元/吨

污水处理费补贴差额(××元/吨)=污水处理费运营成本-农户实际支付优惠污水处理费

农户污水处理费补贴额=污水处理费补贴差额(××元/吨)×农户实际污水处理量

各乡镇污水处理费补贴总额=各乡镇“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所涉及农户污水处理费补贴额之和。

注:

1.当年度实际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差额补贴。

2.“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污水处理费政策,可根据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八条 由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对“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的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若实际成本指标值与成本规制标准值间出现偏差时,按照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奖励金或罚金,奖励金“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可用于弥补后续年度超额亏损或其他合法合规用途。(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在规制年度上年8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运营成本、污水处理情况、各乡镇每年应交污水处理费、差额补贴额度等,提交县住建局,由住建局依照程序提交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来年“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污水处理费补贴预算列入县本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经县人大审查批准后20日内向有关单位下达。

第十条 规制年度每季度末,县财政局按照污水处理费补贴预算资金总额25%,向各乡镇厕所污水处理费补贴专户预拨。

第十一条 “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应在规制年度次年初向县住建局申请污水处理费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规制要求及时提交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和人员、车辆台帐以及其他和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县住建局依照程序向县财政局提交“厕所革命”专项经费申请。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于规制年度次年4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和污水处理费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污水处理费收入和污水处理费补贴核定报告。并将相关报告依照程序提交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规制年度次年6月底前,县住建局局根据实发污水处理费补贴核定结果,扣除规制年度已预拨补贴资金后与“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如已预拨污水处理费补贴高于核定补贴,则超拨部分扣除奖励金后,从下一规制年度预拨补贴资金中扣减。

第十四条 “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因“厕所革命”项目一期工程运营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而导致无法考评的,不予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此公示自2018年11月15日起,公示10日,如有异议请联系6255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