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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宋玉晓 来源:汤阴县卫健委 时间:2021-03-09 16:46:4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鼠、蚊、蝇、蟑螂类等能传播人类疾病、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单位和居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单位和居民自行负担。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七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宣传发动、统筹协调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相关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定期报告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并协助县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宾馆、酒店、食品加工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委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三)农田、河流、沟渠和养殖场所的病媒生制工作分别由农业、水利、环保、畜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促落实;

(五)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城管、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落实;

(六)建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产权人负责,在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督促落实;

(七)风景名胜区、工矿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有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队伍,配备合格的病媒生物防制器械、设备;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完善有关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十条 餐饮店、商场超市、饭店宾馆、食品加工生产、屠宰场、集贸市场、医院、学校、集体食堂、建筑拆迁工地、车站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应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共同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保持责任区域和室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洞。

(二)垃圾存放、运输应当封闭处理,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三)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四)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五)置齐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咬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二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三条 城乡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农村应开展以改水、改灶、改厕、改圈、改造环境等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建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户应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以及“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要求,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集中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职责要求,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成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设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九条 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各级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由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查处未查处的,县爱卫会应督促其依法查处;拒不査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时间: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1日

意见征集邮箱:tyxawb@163.com

《汤阴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