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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张宣 来源:汤阴县住建局 时间:2025-01-08 08:00:25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关于公开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公示

文件征集时间: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

填报方法:

1、发送邮件

意见征集邮箱:tyxggbgs@163.com

2、点击下方链接直接参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线调查征集)

3、二维码

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开始填报,填报完成,点击提交,提示成功后即完成填报。

4、书面邮寄

将书面意见建议寄送或报送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股。

联系地址:汤阴县人民路25号,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股。

联系电话:0372-6208971,联系人:张宣。

汤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由县财政部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取。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政府投资类项目除外),非工业类项目每平方米征收110元,工业类项目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四)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六条 凡省级以上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

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或电子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财政、规划、发改、审计及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维护。

第九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原相关文件执行至项目建设结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汤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汤政办〔2012〕105号)同时废止。我县以前发布的有关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等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汤阴县住建局代县政府起草了汤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在《汤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汤政办〔2012〕105号)基础上调整了征收标准,于汤阴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意见征集公告,征集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征收标准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政府投资类项目除外),非工业类项目每平方米征收110元,工业类项目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二)明确征收管理模式。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取。

(三)统一资金管理方式。

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时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凡省级以上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

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