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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汤阴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来源:汤阴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19-10-15 15:27:2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政府牵头,担当作为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过去分散登记的弊端集中爆发,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政策性难题,涉及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平稳有序实施乃至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所在;要牢牢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条红线,妥善处理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三、受理范围

我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各类房屋(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居民自建房),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经审核符合现行城市规划要求的,均属本次解决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各类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调查,影响现行城市规划“五线”范围及要求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不属于本次解决的范围。

本文老城区范围特指:东至星阁路、南至精忠路、西至向阳路、北至人民路,面积1.1平方公里。

四、统筹兼顾,分类处理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下列情形处理:

1.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有关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

2.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竣工验收遗留问题

1.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个人住房,已建成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的,由个人出具房屋竣工和安全承诺书,经公告无产权纠纷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已建成的房屋未经审批或与审批的项目内容不符,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已予处罚的,经公告无产权纠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据相关处罚证明和个人出具房屋竣工和安全承诺书等手续,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主体不一致原则

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若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故,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属划拨用地的,当事人应先按有关规定转为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集资建房、房改房等遗留问题

1.集资人、购房人持房屋产权来源证明或原建房单位出具的相关购房证明、税费缴纳凭证,经公告确认无产权纠纷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符合交易条件的房改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区分具体情况办理:宗地为出让土地,凭税费缴纳凭证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完全产权;宗地为划拨土地,当事人应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1.土地拍卖竞得单位(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凭原始土地竞拍手续、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凭证、个人出具房屋竣工和安全承诺书等手续,经公告确认无产权纠纷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被拆迁户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房屋的,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个人出具房屋竣工和安全承诺书等手续,经公告确认无产权纠纷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从被拆迁安置户手中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房的,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凭证、个人出具房屋竣工和安全承诺书等手续,经公告确认无产权纠纷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从城建指挥部或拆迁办公室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房的,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个人出具房屋竣工和安全承诺书等手续,经公告确认无产权纠纷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用途不一致原则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17)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七)已办理抵押的地上房产登记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现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八)房屋跨宗问题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房屋的幢基底涉及跨宗地,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对涉及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处理结果办理登记。

(九)固有房屋遗留问题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的固有房屋,凭房屋所在办事处出具属于固有房屋的证明、产权来源证明等手续,经公告确认无产权纠纷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在城区范围内,居民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遗留问题。

1、在城区范围内,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

一是个人成套国有划拨住宅,依据合法权属来源划定的范围进行土地分割;土地需过户的,凭房屋产权证书及分割信息等,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汤阴县居民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汤政土[2019]3号)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二是个人非成套国有划拨住宅,土地需过户的:合法权属来源相关文件有面积、用途等信息的,依据文件载明的信息、房屋产权证书等,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汤阴县居民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汤政土[2019]3号)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合法权属相关文件没有载明面积,用途等信息的,依据合法权属来源的范围,现场测量宗地面积,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凭房屋产权证书、宗地现场勘测表、合法权属来源文件等,按照《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汤阴县居民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汤政土[2019]3号)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三是土地出让手续办理过程中测绘费、土地评估费等均由申请人承担。

2、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符合本文办理范围内的,改变土地用途这一行为不再予以处罚。

3、县规划部门依据宗地地界勘察报告、房产测绘报告及函的内容,按照二类居住用地及现状出具规划条件的函,用于评估出让使用。

4、老城区范围内,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上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用途进行出让;按照证载面积进行评估出让。

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难度大、正常关联性强,涉及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开展工作,形成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是便民利民、体现不动产登记工作意义之所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依法履职,根据共享数据的用途,按需共享相应的数据信息。共享双方要制定数据共享办法或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数据共享内容、共享方式、数据保密要求、安全保密责任等内容。

(三)健全监督和纠错机制。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发证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防止产生新的问题。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期间,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赵文超  杨丽丽

联系电话:6208973  6210795

邮  箱:tyzw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