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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边颖 来源:汤阴县住建局 时间:2018-04-23 16:00:37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我县拟出台《汤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暂行)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

汤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我县住宅小区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汤阴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汤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建筑红线内管网、小区公共用房以及小区其他配套公用设施等配套公用设施。

二、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五条  建设(开发)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配套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且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返工处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配套设施工程监理的资质。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三、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填写《汤阴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附表)到汤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施工、监理合同。

(二)企业资质证书及人员的资格证书。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审查意见。

(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五)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基本情况。

2、建设工程配套设施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配套设施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报汤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抽查。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1、竣工图

2、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意见

3、图纸会审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组织设计

6、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主要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施工试验记录

9、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并满足接用公共用水条件。

2、供电设施施工完毕,符合设计配建标准,系统能正常工作。

3、 供热系统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4、消防、安防设备安装完毕、系统能正常工作。

5、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道路相联,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公共照明、景观照明、道路排水设施建设。

6、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

7、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设的,已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绿地建设。

8、行业性配套项目应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完毕后,并符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内容要求,建设(开发)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工程配套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报汤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出具配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管部门予以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建设(开发)单位未按照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方案施工完毕并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开发)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部门的专项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示时间:2018年4月23日-5月22日

联系人:祝兴江  

联系电话:0372-6225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