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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才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社局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9-09-20 17:11:23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提升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人才基金在人才工作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全县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县人才基金按一定的分配比例,用于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及其他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建设。

第二章 机构与基金

第三条 人才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人才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县人才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从预算内为人才基金注入500万元,并根据每年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人才基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对来自社会各界的资金捐助,县财政局向捐助方出具捐助票据。捐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以捐助方名义设立人才基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助方意愿实施定向资助。

第六条 人才基金根据县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和基金规模,适时调整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机关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凡我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考取并且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合同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县人才基金凭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费票据原件等对其学费分别补助80%、100%。

参加在职教育的下列费用自理:报名费、考务费、考前辅导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因个人原因超过规定学制时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等。

违反合同调出我县的,应退还全部学费。

二、资助民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对企业聘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或职业经理人(须具有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国家、省、市行业组织,国家人社部,设置有经营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认证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经研究同意后,县人才基金资助每人每年5万元。特别优秀的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资助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凡新引进和调入我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与用工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的,享受下列基金资助:

第九条 两院院士,由县人才基金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10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0000元。

第十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入选中组部直接联系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由县人才基金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5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5000元。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入选省“百 人 计划”的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全国技术能手和省级首席技师,由县人才基金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3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

第十二条 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县人才基金按服务年限分批次给予安家补助1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对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高级技师,由县人才基金按服务年限分批次给予安家补助5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

第十三条 我县民营工业企业重点引进急需的“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我县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12000元。

第十四条 对柔性人才引进数量多、效果明显、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县人才基金给予5—20万元人才基金资助。对为我县做出重大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奖励1—2万元。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每引进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研究期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进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省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科研项目,经科技部门组织专家组验收,实现成果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每项给予20万元经费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从事课题研究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专项资助5万元,资助年限为两年。(博士后基地自主招收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生,招收经费按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执行,实行每人每期2年,共资助16万元)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对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引进的外国专家项目给予单位1—3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我县列入安阳市“人才高地”建设的企业,按照《关于开展安阳市企业“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办〔2010〕22号)执行,对于企业建立的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在享受市政府优惠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基金资助;入选企业每引进1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单位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连续补贴3年;鼓励企业资助各类人才开展高层次学历进修和培训,对获得博士学位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给予单位每人1万元的奖励。

(二)凡在我县培养成长的高层次人才,与用工单位签订3年工作合同的,享受下列基金资助:

第十九条 对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并给予应有荣誉。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奖励100万元;获得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奖励30万元;获得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奖励20万元;获得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人员,奖励10万元。入选省“百 人 计划”的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奖励30万元;入选市级学术带头人,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和“省级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给予2万元的奖励  ;获得“中原技能大奖”和“河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积极推荐、选拔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国际技能竞赛,对取得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资格的选手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级一类职业竞赛且获得冠军的选手,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单位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20万元,对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科技团队奖励20万元,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个人在企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仍在原单位服务1年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奖励30000元,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奖励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在我县各类企业就业创业满一年(须提供参保证明)且无自有住房的35周岁以下的普招硕士研究生、普招本科生,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2年的房租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在我县民营工业企业生产一线工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须提供参保证明)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0元、30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3年的补贴。

第二十六条 我县各类企业聘用的普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毕业2年内)工作满1年并为其缴纳社保的可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企业每聘用1人,县人才基金给予企业1000元用工补贴。

(三)符合以上多次资助条件的,限最高资助条件执行,不合并资助。

四、资助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对当选我县的“金土地拔尖人才”,县人才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当选我县的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专家),县人才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专家)津贴。

五、资助教育、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当选我县的“十大名师”“十大名校长”“十大名医”等,县人才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当选我县的“学科名师”,县人才基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九条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奖励的各类杰出人才。

第三十条 资助县级人才库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其他需要资助的人才培养、开发和引进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十三条 人才基金使用的申报。由相关单位进行初核,填写《汤阴县人才基金使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人社局。

第三十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对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定资助金额,会同组织部、财政局审核报县领导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划拨相应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县人社局要健全人才基金管理台账。建立受资助(奖励)单位及个人定期回访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第三十七条 年终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向县政府提交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出下年度人才基金预算方案。

第三十八条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对人才基金使用不当的,县人社局可按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基金的,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人才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资助资金在县人才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汤阴县人才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