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汤阴县老城核心区国有土地上住房收购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汤阴县城区居民住房建设实施意见(暂行)》(汤政〔2017〕13号),研究制定了《汤阴县老城核心区国有土地上住房收购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汤阴县老城核心区国有土地上住房收购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汤阴县老城核心区国有土地上住房收购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
第一条 为增强城区住房收购的可操作性,解决老旧危房问题,根据《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汤阴县城区居民住房建设实施意见(暂行)》(汤政〔2017〕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收购范围:东至星阁路,南至精忠路,西至向阳路,北至人民路,面积1.1平方公里的老城核心区。
第三条 收购原则:1.收购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居民自愿主动申请;3.政府与申请人协议收购。
第四条 收购方式:申请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置换。
第五条 保障措施:收购所需的第三方机构服务费、修缮费、收购资金(含置换房源资金)等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预算。房屋置换房源由住建局负责。
第六条 收购组织部门:县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收购价格:由收购双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收购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中被收购房屋的土地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确定。
缺少市场参考价格无法评估确定价值的文物保护建筑,由房管局和文广新局与申请人达成初步协议,提请县城建指挥部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收购程序:
1.申请:个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材料。
2.初审:城关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受理:房管局负责受理申请人收购申请。
4.调查:征收办负责对权属和房屋状况进行调查。
5.定价: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收购价格,无法评估的一事一议确定。
6.签订协议:县房管局与申请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或产权调换协议。
7.搬迁:申请人按照协议进行搬迁。
8.补偿:房管局按照协议向申请人兑付收购资金或交付调换房屋。
第九条调查确权:有产权证的,由征收办进行房屋及权属状况调查;没有产权证的,由征收办、国土局地政地籍部门、街道办事处、房管局共同调查,经四邻签字及公告无异议后,予以认定确权。
第十条申请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人与收购人就收购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撤销收购申请。
第十一条 收购完成后,汤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相关登记事宜。
第十二条 申请人搬迁后,属于文物的由文物部门维护和修缮管理(修缮队伍从政府确定的施工队伍中选择),一般建筑物由房管局纳入公房管理范畴。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2018年 月 日
联系单位:汤阴县房产管理局
联 系 人:程红云
联系电话:621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