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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史明辉 来源:汤阴县公安局 时间:2019-12-09 08:58:3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放区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环境监测及相关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落实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县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办法。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县政府将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县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史明辉

联系电话:6422080

邮箱:tyzadd@163.com